- 索 引 號:002943395/2024-83926
- 文件編號:海政辦發〔2024〕24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01-2024-0002
- 主題分類:區府辦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0-23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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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曙區促進老舊樓宇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見》(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曙區促進老舊樓宇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見
(試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實施城市更新和安全韌性提升行動,促進我區老舊樓宇改造,優化業態結構,推動產業蝶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扎實有序推進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城市更新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23〕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海曙區機場路以東的中心城區范圍、投入使用15年(含)以上、地上建筑面積5000㎡(含)以上的辦公樓、商業體等老舊樓宇(以下簡稱老舊樓宇,不包括居住類建筑、工業樓宇)改造提升及產業提質。
二、實施主體和方案
(一)確定實施主體。實施主體為對老舊樓宇實施改造提升的樓宇業主、運營機構或物業公司。
(二)編制實施方案。老舊樓宇改造提升項目由實施主體負責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改造提升范圍、方式以及規模、使用功能、設計方案(含房屋安全、外立面提升、停車優化、市容景觀設計等)、建設計劃、資金平衡方案、運營管理模式等內容。
三、政策支持
(一)改造提升政策
1.加大設備設施改造力度。對老舊樓宇實施大堂、電梯等公共區域及中央空調、電力、消防設備、智能設備等公共設施升級改造,總投資超過500萬元以上且同步實現業態煥新、產業升級的,改造完成后經認定,給予實施主體總投資額的30%補助,最高不超1000萬元。實施主體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項目申報,爭取超長期特別國債大規模設備更新專項資金的支持。對符合中央設備更新貸款貼息政策要求的,按照上級文件相關規定執行,給予銀行貸款本金1.5個百分點的貼息。
2.鼓勵停車系統升級。對老舊樓宇新建、擴建面對社會開放的樓宇公共停車場(包括地下及半地下停車庫、地上立體停車樓、地上機械停車庫等),新增停車位總數達到10個(含)以上或增幅達到30%(含)以上的,改造完成后經認定,給予實施主體每個停車位2萬元(機械停車位1萬元)補助。
3.鼓勵優質機構統一運營。鼓勵優質運營機構通過購買、租賃等方式將老舊樓宇進行統一運營和招商,打造具有一定規模效益的專業特色樓宇。經認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支持:
運營機構為獲得多業主老舊樓宇統一運營權的市場主體。統一運營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駐企業實際使用面積達到80%及以上。
運營機構統一運營2年內,新引進規上企業5家(含)以上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引進規上企業10家(含)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引進在主板上市企業的,給予1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審批服務政策
4.簡化施工圖審圖程序。對整棟樓宇進行改造或涉及樓宇使用功能調整的,應進行安全鑒定,根據樓宇情況進行結構加固,并進行施工圖審查。對老舊樓宇改造提升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簡化程序,不進行圖審(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1)對局部建筑進行提升改造、未涉及主體承重結構變動、使用功能變化以及未增加原設計荷載的工程,如重新裝修翻新等;
(2)經主管部門評估,認定為低風險工程的。
5.推動審批驗收。老舊樓宇改造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的程序流程、檢查實操等要求,應符合國家、省、市現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確實不能解決的,針對具體消防技術問題進行專項研究,并按下列程序進行報批;仍不能解決的,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
(1)建設單位可提出設計解決方案建議或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等,報消防部門審查,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逐級申報并組織專家論證;
(2)經論證通過后,建設單位以消防解決方案及專家論證意見等為依據開展具體消防設計,并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后續消防審查和驗收。
6.優化停車設施審批服務。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建筑的(主要指地下或半地下停車庫、地上立體停車樓等建筑),可以不改變既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無需單獨申請規劃條件,建筑面積不計入原地塊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但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原用地規劃條件的紅線、限高等控制要求,并滿足建筑間距及相關部門的其他要求。
(2)需向資規部門申請方案審查,按照新建建筑工程有關法規進行施工圖審查和施工許可辦理。
(3)如公共停車建筑為地上立體停車樓的,梁底凈層高不超過2.4米(不低于2.2米),且無實體全封閉維護結構。應確保停車位及通道凈空,并在停車位外圍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4)增建的公共停車場須向社會公眾開放。
(5)不得辦理產權。
(6)出入口等設置應符合交通安全相關要求。
利用自有用地安裝機械式停車設備(主要指各種機械停車庫等構筑物),符合下列條件的,無需申請方案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停車規模在50個車位以下,高度不超過6米。
(2)與周邊現有住宅距離大于10米,與其他現有建筑的距離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出入口等設置應符合交通安全相關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優化老舊樓宇改造提升中涉及疑難復雜項目的審批服務,建立全區樓宇改造提升工作會議制度。議事會議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召集,負責全面部署、統籌、指導、監督全區老舊樓宇提升改造工作,及時研究、協調解決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
(二)強化責任分工。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商務局、區綜合執法局、區投資促進中心、區政務服務中心、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海曙生態環境分局、海曙交警大隊、海曙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上下銜接溝通,加強政策創新,共同推進老舊樓宇改造提升工作。
(三)強化激勵機制。充分發揮屬地街道工作積極性,由屬地街道做好轄區內老舊樓宇調查摸底、政策宣傳、項目報審、落地服務等各項工作。對落實城市有機更新促進老舊樓宇改造提升成效明顯、實現多產權主體歸并的街道,給予一定激勵獎勵資金,辦法另行制定。
五、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老舊樓宇改造提升項目原則上每年集中申報一次,由實施主體負責編制實施方案,提交屬地街道初審后,報議事會議研究,確定當年度樓宇改造提升計劃和資金預算,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組織實施。
(二)改造實施。由實施主體按照老舊樓宇改造提升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并根據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審批工作。單個改造提升項目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三)驗收審定。老舊樓宇改造提升項目完成后,由實施主體向屬地街道提出驗收申請,經相關部門實地驗收認定,報議事會議審定后予以補助。
六、其他
本意見自2024年11月23日起施行,試行期3年。2024年1月1日前開工、未完工的項目可參照執行。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調整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