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持續擦亮民營經濟金名片,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信心增預期
(一)強化財稅政策保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延續優化完善實施階段性稅費優惠政策的決策部署,依規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小微企業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六稅兩費”,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為農戶、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等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底。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并延續至2027年底。符合條件行業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
(二)加大產業基金支持力度。發揮省產業基金引領帶動作用,支持民營企業轉型升級,其中“4+1”專項基金投向民間投資項目比重不低于70%。
(三)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統籌新增建設用地、存量建設用地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工業用地采取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長期租賃等供應方式,引導民間投資項目比重不低于70%。推動工業設備“上樓”,經批準實施改造提升的項目,在符合詳細規劃及相關技術規范的前提下,容積率宜高則高。在符合詳細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營企業在自有工業用地上提高容積率新建、擴建生產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間,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符合條件改造新增建筑面積部分,納入各地“騰籠換鳥”專項經費支持范圍。用足用好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存量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探索實行產業鏈供地,對產業鏈關鍵環節、核心項目,可統一規劃布局,整體實施、按宗供應。
(四)強化用能保障。統籌用好能耗增量、新增可再生能源抵扣以及節能改造、淘汰落后產能騰出用能空間等指標,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間投資項目的比重不低于70%。
(五)強化金融保障。深入實施融資暢通工程,用好再貸款、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民營企業專屬金融產品服務,堅決落實民營企業貸款“兩個一致”要求,實現民營經濟貸款穩定增長,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完善聯合會商機制,強化債權銀行一致行動,提前做好流動性安排,確保大型優質民營企業融資總量總體穩定、困難企業金融幫扶有效有力。深化“敢貸、愿貸、能貸、會貸”機制建設,完善中小型企業授信審批流程和評價模型。推動普惠小微貸款增量擴面,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作用,推廣首貸戶拓展、“信易貸”“連續貸+靈活貸”“貸款碼”等服務模式,運用“雙保”助力融資機制解決經營正常但暫遇困難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深化企業上市“一件事”集成服務,推動更多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債融資。豐富征信產品和服務,深化省企業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省金融綜合服務平臺、銀稅互動服務平臺、“鳳凰丹穴”上市集成服務平臺等建設,加強涉企信用信息政策歸集、金融服務集成。深化“匯及萬家”宣傳、“外匯聯絡員”指導和擔保增信政策三項機制,組織開展“千員訪萬戶”匯率避險專項宣傳,推動提高民營企業匯率避險意識,降低套期保值成本。
(六)強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支持民營企業與院校開展技能人才訂單培養、聯合培養。支持技術實力較強的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單獨或聯合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自主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開展用工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給予補貼。落實對產教融合型試點企業稅費優惠支持政策。支持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針對急需、緊缺的職業(工種)組織開展訂單式、定向式職業技能培訓。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鼓勵平臺企業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發揮平臺企業擴大就業的作用。
二、降門檻擴領域
(七)向民營企業推介三張項目清單。聚焦鐵路、公路、港口、機場、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和核電火電、充電樁、儲能、先進制造業、現代設施農業等產業發展領域,梳理形成向民營企業推介的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清單、重點產業鏈供應鏈項目清單、完全使用者付費的特許經營項目清單,依法依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建設。支持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聯合,依法依規通過合資共設、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方式,共同參與重大項目投資建設運營。
(八)充分發揮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主體作用。鼓勵民營企業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高能級創新平臺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支持民營企業牽頭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大科技計劃。大力培育科技領軍企業,打造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推動成果轉化惠及更多民營企業。
(九)鼓勵發展創業投資。落實對創業投資差異化監管要求,優化商事環境,促進投資與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高技術產業培育的對接融合,解決初創期企業、成長型企業的融資難題。按規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扣、天使投資人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支持浙江省股權交易中心和寧波市股權交易中心開展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拓寬創業投資的退出渠道。
(十)支持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產權交易、并購重組、不良資產收購處置等方式盤活資產,用于新項目建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推動一批標志性項目發行上市,民間投資項目在新增基礎設施領域公募REITs試點項目中比重不低于50%。拓寬混合所有制改革領域和范圍。
(十一)加大政府采購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采購單位應當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原則和統一質量標準前提下,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加大政府采購創新產品力度。
三、真公平破隱性
(十二)嚴格落實招投標“七個不準”。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在招標過程中不準限定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不準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不準設置或者變相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規模、成立年限、注冊資本金、銀行授信證明和明顯超過項目要求的業績要求等門檻限制潛在投標人,不準在采用通用技術標準的一般項目中設置資質、業績、獎項等加分項,不準明示或者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評價標準,不準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設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評價指標,不準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民營企業參與投標的行為。
(十三)加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力度。開展系列打擊檢查行動,嚴厲打擊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評標專家等的違法違規行為,肅清招投標市場的不正之風。加強對專項整治結果的應用,將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成果合理合規應用于招投標活動,引導企業誠信經營。研究出臺工程分包負面清單。實施涉企投資項目審批中介服務提質專項行動。
(十四)增加招標人的自主權利。擴大區域性“評定分離”綜合試點范圍,為招標人選擇優質企業提供更多路徑。通過修訂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等引導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科學合理設定投標條件,保護實際承擔施工建設的企業。
(十五)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推進公平競爭審查立法,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在權益保護等方面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十六)嚴格實行“非禁即入”。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領域、業務等,不得額外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準入條件。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穩步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建立市場準入壁壘投訴和處理回應機制,完善典型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
四、拓市場促升級
(十七)實施“千團萬企”行動助力民營企業拓市場。支持民營企業參加國際性展會,對參加省級商務重點展會的,按照展位費70%的比例進行補助。加大出口短期信用保險等支持力度,對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比例不低于60%,單家不超過500萬元。深化出口退稅備案單證數字化試點,推行出口退稅全流程無紙化。支持內外貿一體化,持續推進“浙貨行天下”。
(十八)引導有序布局境外產業。實施“絲路領航”行動計劃,培育本土民營跨國公司。支持民營企業加強國際產能合作和第三方市場合作。暢通商務人員跨境交流渠道。常態化開展“絲路護航”活動,完善對外投資服務生態體系,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金融、保險、法律、安全、人才等一站式服務。
(十九)推動平臺經濟創新發展走在前列。加快構建激發活力的創新體系、多元融合的生態體系、可知可感的服務體系、公平透明的規則體系、高效協同的監管體系,鞏固擴大平臺經濟先發優勢。深化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建設,為全國平臺經濟治理創新提供浙江經驗。構建“有感服務、無感監管”新模式,創新平臺企業品牌培育、標準引領、產權保護等服務載體。積極培育網絡直播等新業態,支持杭州等地打造全國“網紅經濟”集聚區和先行區。鼓勵平臺企業加快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集成電路等領域重大項目建設,動態推出一批典型投資案例。支持平臺企業開展底層技術和“卡脖子”技術攻關,努力突破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全面實施“1+N”工業互聯網平臺提升工程。拓展“互聯網+”消費場景,率先打造一批引領性的全方位、多場景、沉浸式消費體驗新模式。支持平臺企業發揮金融科技優勢,依法依規提供普惠金融、數字互聯、數字支付和跨境支付服務。
(二十)支持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開展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建設個體工商戶省域公共品牌和公共服務平臺。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且投資主體不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法采用“直接變更”辦理登記,簡化手續,按規定免除房屋、土地權屬契稅和不動產登記費。建立健全個體工商戶發展狀況監測分析體系,完善跨部門數據比對分析制度。
(二十一)支持企業加大技改投資。各級技改獎補政策可疊加享受,單個項目補助比例、補助限額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鼓勵各地采用“信用承諾+預先撥付+驗收決算”的資金兌付方式,除上級另有規定外,補助計劃明確并開工實施后,省級以上項目獎補資金預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項目設備定購完成且投資完成過半時,預撥付資金原則上不低于80%;項目建設完成后,立即組織驗收并進行資金結算。
(二十二)強化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支持。積極爭取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持續完善支持數字化服務商參與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的政策,培育一批面向中小企業的數字化服務商,加大對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相關軟件、硬件投入獎補力度,助力企業提質降本增效。
(二十三)構建完善優質企業梯度培育體系。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單項冠軍企業、產業鏈領航企業等優質企業,分層分類建立培育庫,實行精準精細的服務保障機制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探索建設專精特新產業園,定期發布專精特新企業發展報告和典型案例。加快建設區域性股權市場專精特新專板,引導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入板,為其提供規范提升、股債融資、上市培育等綜合服務。建立高成長企業服務直通車制度,分行業評價高成長企業,優先保障技術、人才、用地、用能、融資等要素需求。
五、優氛圍增服務
(二十四)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進一步規范涉產權強制性措施,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依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依法合理處置經營性涉案財物,接到企業投訴控告的,原則上在30日內完成核查,并依法作出解除、變更或繼續凍結的決定。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探索開展涉企知識產權案件跨區域聯動執行,深化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改革。依法強化對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懲處。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范涉企案件強制措施適用。加快預防性重點產業合規體系建設,強化高頻涉法風險的行政指導和法律服務,推進產業合規從“事后整改”到“全程防控”轉變。
(二十五)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面、負面和倡導清單,明確黨政干部和民營企業家交往規則。建立省市縣三級領導干部聯系民營企業家、民間投資重大項目制度,實行常態調研服務機制。建立企業發展、民間投資問題收集和推動解決機制,實行問題線索“收集—反饋—解決”閉環管理。從有利于企業發展出發,依法集中排查、清理解決民營企業歷史遺留問題。支持各級政府部門邀請優秀企業家開展有關咨政活動,引導民營企業主動與黨委和政府部門溝通交流,在涉企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和評估等方面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
(二十六)推動政務服務增值化改革。圍繞企業全生命周期、產業全鏈條,在優化提升基本政務服務基礎上,整合公共服務、社會服務和市場服務功能,打造一站式集成、線上線下協同的企業綜合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更廣范圍、更深層次的政策、人才、金融、科創、法律、開放、公共設施等集成服務,積極推動政務服務從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向增值化迭代躍遷。進一步健全惠企政策直達快享機制,推動政策早落地、企業早受益。加快公共數據有序開發利用。
(二十七)創新優化監管執法方式。聚焦涉企高頻高危領域,區分不同監管場景,梳理多部門跨領域執法監管事項,推進“一件事”綜合集成監管,提升執法監管效能。推行“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機制,全面推進跨部門聯合“雙隨機”監管,減少多頭重復執法。探索開展以部門協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全面推行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建立健全監管標準和執法規則,動態更新行政裁量權基準,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廣應用“行政行為碼”。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數字化水平,對“執法擾企”等問題進行監測預警、監督糾正。
(二十八)完善社會信用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將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優化企業信用修復工作,加強信用修復流程指導,推動實現各信用信息平臺協同信用修復。支持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破產重整企業或其管理人在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推動專項信用報告替代有無違法違規證明,實現數據多跑路、企業少跑腿。
(二十九)完善拖欠賬款和欠薪常態化預防清理機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賬款長效機制。強化拖欠賬款定期披露、勸告指導、主動執法制度的執行。完善拖欠賬款投訴處理和信用監督機制,加強對惡意拖欠賬款案例的曝光。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溯和承擔機制,對民營企業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而受到的損失,要依法予以補償。引導民營企業規范用工、勞動者理性維權,依法打擊拖欠工資違法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推動實現政府無拖欠款、浙江無欠薪。
(三十)促進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引導民營企業家弘揚“四千”精神,走依托自主創新、營建自主品牌、弘揚自強文化、構建自身特色的路子。深入開展“浙商青藍接力工程”,大力實施新生代企業家現代化能力提升和“雙傳承”計劃,建立新生代企業家傳承導師制,推動浙商事業新老交接、薪火相傳。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培訓機制,創新“入市第一課”輔導服務,加強反壟斷合規輔導,推動民營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三十一)營造尊重民營經濟創新創業的輿論環境。加強對優秀民營企業、企業家和民間投資重大項目的常態化正面宣傳。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輿論環境和時代氛圍,對民營企業家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理解、寬容、幫助。依法嚴厲打擊以負面輿情為要挾進行勒索,蓄意炒作、造謠抹黑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等行為,健全相關舉報機制,降低企業維權成本,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
(三十二)建立健全“四個定期”調度評估工作機制。切實抓好《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的宣傳貫徹落實。各級黨委、政府要定期研究本地主導產業的產業鏈、本地投資項目和外遷投資項目情況,定期聽取民營企業、民間投資項目情況的匯報,定期總結評估民營經濟政策效果,定期發布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報告。加強民營經濟統計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