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39462270/2024-80150 | 組配分類: | 提案議案 |
發布機構: |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4-07-1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厲罕代表:
您在區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提出的“關于減少城市公園夜間噪音擾民現象的建議”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謝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我局作為主辦單位接此建議后,局黨委非常重視,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分析調研、商討對策?,F將相關工作情況函復如下:
一、基本情況
廣場舞作為社會發展的產物,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還是一種文化需求,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下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指標和象征。廣場舞在民間的盛行說明了目前群眾公共文化需求的快速增長。部分團體跳廣場舞時音樂聲音嘈雜,易影響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規定,居民、文教等I類區的噪聲晝間不得超過55分貝,夜間不得超過45分貝;商業等2類區的噪聲晝間不得超過60分貝,夜間不得超過50分貝,超過標準才是噪聲污染。而且噪聲有較強的時限性,有時強、有時弱、不固定,取證困難。即使發現問題,按照《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不得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當前治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一)海曙公安分局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動態梳理排查。結合日常警務工作和警情動態,轄區民警將幫助排摸“廣場舞”活動點位和活動隊伍底數,包括隊伍數量、活動區域、活動形式、使用的擴音設備情況、活動人員數量、隊伍組織者等情況。
二是積極教育引導。在排摸的基礎上,結合日常警情投訴,海曙公安分局有針對性地對各支廣場舞活動隊伍的組織者、利用高音攬客擾民行為的店家進行約談、教育,宣講活動規則和應遵守的活動規范,引導他們在娛樂活動的同時顧及噪聲對周邊居民的影響。
三是依法打擊處罰。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矛盾糾紛尖銳的“廣場舞”隊伍,并對相關部門的管制不予配合、屢次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海曙公安分局堅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個人或者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對于敢于阻礙進行現場執法的,海曙公安分局將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涉事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通過對個別不聽從管理的廣場舞組織者的處罰,提升整個區域的治理效果。
(二)區住建局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居民群眾對健康生活的追求愈加強烈,公園、廣場等處都涌現出眾多廣場舞愛好者及聚會歌舞的人群。同時,隨著當下生活及工作節奏的加快,夜晚也逐漸成為都市中青年休閑與釋放的窗口,加之網絡的傳播和網友的喜愛,在直播風行的當下,許多“網紅”、博主選擇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合進行直播。伴隨著人們對各類健身運動、娛樂活動的強烈需求,其所產生的噪音在一定程度上干擾和影響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矛盾也隨之暴露出來。
作為城市綠化的主管部門,區住建局將嚴格履行行業監管責任,配合公安部門、綜合執法部門做好開放式公園、廣場的管理工作,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公眾認識法律、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同時積極探索公園、廣場夜間管理機制,推動常態化監管、管控。
三、區綜合執法局下步工作計劃
我局結合工作職責,開展以下工作:
區綜合執法局將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加強宣傳引導,加大對廣場舞愛好者的法律法規宣傳,告知權利的同時,也要其知曉噪聲污染的危害,減少噪聲產生源頭,提高噪聲環境保護的認知程度,群防群治,共同提高法律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市容環境秩序。
城市品質的提升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非常感激您在百忙中關注區綜合執法局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的關心和支持我們工作,督促我們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寧波市海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5月30日
(聯系人:費寧龍 電話:89297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