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2943395/2024-42023
- 文件編號:海政發〔2024〕15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主題分類:區政府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3-26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讀: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規定,本人民政府決定對澤民站(收儲地塊)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F將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征收范圍一:東至無名路,南至空地,西至中山西路1182弄,北至金通駕校(不含)。征收范圍二:東至無名路,南至中山西路,西至中山西路1182弄、空地,北至空地、無名路。具體門牌地址:中山西路1162弄(望春路62弄)、中山西路1182弄(望春路82弄),中山西路1174號、1176號、1178號<1-25><1-26>、1180號,望春路44號、64號<1-23><1-24>、66號<1-11><1-12>、68號<1-9><1-10>、70號。上述門牌地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門牌均包括支號,個別門牌如有遺漏,或與實際不符,以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圍為準。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約10800平方米(不含未經登記建筑),征收總戶數138戶。
上述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門為寧波市海曙區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寧波市海曙區望春街道房屋征收(拆遷)辦公室。
三、簽約期限為20日;在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簽約比例達到90%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90%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搬遷期限為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具體簽約、搬遷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60日內向寧波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澤民站(收儲地塊)項目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doc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