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2943395/2024-41814
- 文件編號:海政發〔2024〕13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主題分類:區政府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3-19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讀: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海曙區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要求認真執行。其中,涉林鎮(鄉)、村(社區)要強化屬地責任,確保森林禁火各項措施落實;林區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范圍內必須落實禁火要求,進入林區的車輛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禁火規定,自覺接受護林防火檢查;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各自職責,多渠道多形式加大禁火令宣傳,更精準更有效落實防控措施,強化打擊力度,全力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曙區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今年開春以來,我區春耕、農事、祭祀、林業生產及旅游等用火形勢嚴峻,極易引發森林火災。為切實抓好當前和清明期間的森林防火工作,確保全區范圍內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發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
二、禁火區域:
在全區林地及距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
三、在禁火期內,凡進入禁火區域活動的人員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嚴格執行“六大禁令”:
(一)嚴禁攜帶一切火種進入林區;
(二)嚴禁一切農業生產、林業生產和工程施工用火;
(三)嚴禁在上墳祭祖時燒香、點燭、燒紙錢、燃放煙花爆竹;
(四)嚴禁吸煙、亂丟煙蒂和火柴梗,在乘坐交通工具時向外丟棄火種;
(五)嚴禁在登山野營活動中燒烤、玩火、放孔明燈;
(六)嚴禁其它容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四、對違反禁火令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要立即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公安或區森防指辦公室報告。
報警、投訴電話:110、87258860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