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39462270/2024-88587 | 組配分類: | 通知公告 |
發布機構: |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4-12-1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寧波市海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公告
時間:2024-12-11
10:44
來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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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主統(身份證:33022619******4499):
由本機關調查的你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現已查明以下事實:
寧波市海曙區石碶街道雅源南路91、93號樓頂有二處建筑物(構筑物)無不動產權登記信息,于2002年至2005年期間建造。具體情況如下:第一處建筑物(構筑物)為一層混合結構,面積為96.46平方米,第二處建筑物(構筑物)為一層棚,面積為31.75平方米,二處建筑物(構筑物)合計面積為128.21平方米。另查明,你是寧波市海曙區石碶街道雅源南路91、93號的不動產權利人。經核實,上述二處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行為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你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二處建筑物(構筑物),面積為128.21平方米。
對上述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本機關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于你,現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寧波市海曙區鄞州大道西段1555號605室(海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石碶中隊)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曙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海曙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聯系人:姚高峰 周其峰
聯系電話:0574-87033693
寧波市海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