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清理目的和背景
《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全面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二、清理范圍與標準
本次清理范圍為2023年12月底前以區住建局名義制定并以區住建文號發文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
清理標準:(一)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以下統稱上位法(文件)]相抵觸,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廢止或失效的,或者已被文件所替代的,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要明令廢止;(二)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所規定的事項及任務已完成的,或者已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應當要宣布失效;(三)個別條款與上位法(文件)不一致的,或部分條款與國家和省市有關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與我區當前的經濟和社會實際不適應的,但大部分內容切實可行,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過程
一是梳理并落實清理責任。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執行、誰負責”的要求,區住建局梳理并發文公布2023年12月底前制發的2件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二是征集實施機關的清理建議。按照“誰執行、誰負責”的要求,區住建局各科室、部門單位對前述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提出并上報繼續有效、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建議和理由。三是清理建議的合法性審核。區住建局擬在2024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對上報的清理建議進行匯總并逐個審核,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四是征求公眾意見。為提高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擬在2024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寧波市海曙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征求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