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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交易管理辦法(2024修訂)》意見的通知

本次征集開始時間:2024-11-27 結束時間:2024-12-05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我要提意見 采納情況反饋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提高限額以下村級小微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效率,根據《寧波市關于加強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管理的指導意見》(甬資交管委辦〔2024〕2號)要求,結合海曙區實際情況,我辦修訂了《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和建議:

1.電子郵箱:278249411@qq.com;

2.郵寄地址:寧波市海曙區氣象路58號(海曙區營商環境建設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科);

3.聯系電話:0574-87081373;聯系人:馮老師;

4.反饋意見和建議時間: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5日。


寧波市海曙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各鎮(鄉)人民政府、石碶街道辦事處:

根據《寧波市關于加強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管理的指導意見》(甬資交管委辦〔2024〕2號)要求,現對《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交易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修訂內容具體如下:

(一)原辦法第一章第三條第一項新增“‘自行選取’為發包方自行制定規則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參建單位(余同);”

(二)將原辦法第一章第三條第二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通過電子系統公開選取。”修改為“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通過電子系統快捷選取;”;

(三)新增第一章第三條第三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通過電子系統公開選取。”;

(四)將原辦法第一章第五條第一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下的,自行選取;”修改為“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的,自行選取;”;

(五)將原辦法第一章第五條第二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修改為“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

(六)將原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施工項目、第四條第二項的服務類項目......”修改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施工項目、第四條第二項的服務類項目......”;

(七)將原辦法第二章第九條“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施工項目,可采用評選結合法、隨機抽取法、抽簽接近法、次低價法確定中選單位......”修改為“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施工項目,可采用評選結合法、動態選取法、抽簽接近法、次低價法確定中選單位......”,并整體調整至第二章第十條;

(八)新增第二章第九條“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施工項目采取快捷選取方式,快捷選取采用信用比選的方式,發包方發布項目并明確項目類型、合同價格及比選條款,參選方可在項目發布后24小時內報名參選,截止時間后系統自動將信用評分最高的5家企業(不足5家的全部推薦)以不排名的方式推薦給發包方(分數并列時則隨機抽取),發包方可自行選取一家作為中選單位。如無企業參選,發包方可按不高于本次選取的合同價格自行發包,或進行公開選取”

(九)將原辦法第二章第十條內容調整至第二章第十一條,刪除原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內容

(十)刪除原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三項“隨機抽取法”,新增“動態選取法”;

(十一)將原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60萬元以下施工項目,能夠通過小額工程造價計算器計算出控制價的,其控制價可以通過該計算器計算。”修改為“......60萬元以下施工項目,可以通過小額工程造價計算器計算出合同價。”;

(十二)將原辦法第七章第三十二條內容“辦法202421實施......”修改為“辦法2025  施行.....”。

《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交易管理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現重新公布。

       

寧波市海曙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寧波市海曙區農業農村局

                                   2024   


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交易管理辦法

2024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村級小微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規范、簡捷、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省、市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限額以下村級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和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未達到工程招標限額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工程施工項目,按以下要求發包: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下的,自行選取并錄入“海曙區限額以下工程交易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系統”);“自行選取”為發包方自行制定規則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參建單位(余同);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通過電子系統快捷選取;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通過電子系統公開選取。

第四條 與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服務采購,按以下要求發包: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的,通過“寧波市中介超市網”系統自行選取;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通過電子系統公開選取。

第五條 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按以下要求發包: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的,自行選取;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通過海曙區采購競價系統(以下簡稱“競價系統”)進行競價選取或通過鎮(鄉)街道交易平臺公開選取

第六條 自來水、電力、燃氣、廣電等特殊行業或具有特殊驗收標準的設計、監理、施工項目,發包方可自行委托行業限定的單位進行管理,由管理單位實施建設。

第七條 涉及搶險、救災的工程建設項目,鎮(鄉)街道批準后,自行發包給符合承接要求的單位,并于15日內將相關材料報交易站備案并錄入電子系統。

第二章 電子系統選取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施工項目、第四條第二項的服務類項目,原則上通過電子選取系統確定中選單位。如有特殊項目,確需通過鎮(鄉)街道交易平臺公開選取的,須經交易站備案后方可實施,并將選取結果錄入電子系統。

 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施工項目采取快捷選取方式,快捷選取采用信用比選的方式,發包方發布項目并明確項目類型、合同價格及比選條款,參選方可在項目發布后24小時內報名參選,截止時間后系統自動將信用評分最高的5家企業(不足5家的全部推薦)以不排名的方式推薦給發包方(分數并列時則隨機抽取),發包方可自行選取一家作為中選單位。如無企業參選,發包方可按不高于本次選取的合同價格自行發包,或進行公開選取。

 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施工項目,可采用評選結合法、動態選取法、抽簽接近法、次低價法確定中選單位。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服務類項目,可采用綜合比選法、次低價法確定中選單位。

第十 發包方通過電子系統創建項目,明確項目概況、項目類型、選取控制價、合同類型、選取方式等內容。施工項目需同時上傳施工圖紙、工程預算等電子資料

第十二條 參選方對選取項目有異議的應在選取截止時間前2日內提出發包方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日內作出答復。發包方對選取項目進行的澄清或者修改如其內容對參選方提交申請有實質性影響的應于選取截止時間前在電子系統發布發布時間至截止時間不足2日的,選取截止時間應順延。

第十三條 系統審查所有參選方的申請資格與參選報價,并根據選取公告中規定的選取辦法確定中選單位及中選價格。

第十四條 預中選公示不得少于1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發包方發布中選結果公告并向中選單位發放中選通知書。中選單位與發包方在15日內簽訂合同,并于30日內將合同上傳電子系統。若遇特殊情形合同無法及時簽訂的,應提前5日向交易站提出書面延遲說明,并承諾具體提交時間。

第三章 電子系統選取細則

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報價方式選取參建單位的項目,其選取方式應在選取公告上予以明確,發包方可根據項目規模及項目特點在以下方式中選擇。

(一)評選結合法。

評審內容由信用部分和價格部分組成,評審內容滿分為100分。

根據發包方選擇的信用條款及參選方報價,系統自動對符合要求的參選方進行得分計算并排序。項目發布時,發包方確定N(7≤N≤15)家企業作為備選單位,符合要求的參選方大于N家的,選擇得分前N家作為備選單位,如遇得分相同名次并列的,則同名次的均列入備選單位,但入選單位大于N家的后續名次不再列入;符合要求的參選家數為3至N家的,均列入備選單位;符合要求的參選家數不足3家的,項目選取失敗,重新組織選取。

發包方可采用隨機抽取中選、得分最高中選、最低價中選或集體決議的方式從備選單位中選取一家作為最終中選單位,并注明選取理由。采用得分最高中選的,由系統在備選單位中推薦得分最高的一家,得分并列的系統推薦價格最低的,價格并列的,系統在并列單位中隨機方式確定一家;采用最低價中選的,由系統在備選單位中推薦價格最低的一家,價格并列的系統推薦得分最高的,得分并列的,系統在并列單位中隨機方式確定一家。

信用部分:發包方在電子系統施工資信履約比選條款中除必選項外,另行選擇3-8項其他條款。所選信用總分最高不超過50分。

價格部分:價格總分=100-所選信用總分。發包方設立合理的選取報價范圍,報價范圍的上限應低于選取控制價的95%,浮動率上下限取整數,差額應為5%,價格得分采用抽簽接近法,參選方在發包方設定的報價范圍內進行報價,參選方報價浮動率為M,系統隨機抽取一個浮動率N作為衡量值,與之絕對值最接近的得分最高。價格得分=(1-10×│M-N│)×價格總分。

(二)綜合比選法。

評審內容由信用部分和價格部分組成。

根據發包方選擇的信用條款及參選方報價,系統自動對符合要求的參選方進行得分計算并排序。項目發布時,發包方確定N(7≤N≤15)家企業作為備選單位,符合要求的參選方大于N家的,系統選擇得分前N的作為備選單位,如出現并列則以隨機方式確定其順序,備選單位總數為N家;符合要求的參選家數為2至N家的,均列入備選單位;符合要求的參選家數僅1家的,項目選取失敗,重新組織選取。

發包方可從備選單位中任意選取一家作為中選單位。

信用部分:發包方在電子系統服務資信履約比選條款中除必選項外,另行選擇0-5項其他條款。信用總分最高為20分。

價格部分:價格總分為20分。發包方設立合理的報價范圍,參選方在報價范圍內進行報價。參選方報價為M,報價范圍下限為a,上限為b,與下限a最接近的得分最高。價格得分=[1-(M-a)/(b-a)]×20。

(三)動態選取法。在所有符合要求的參選方中抽取一家作為中選單位,再從項目的浮動率報價范圍中抽取(合理報價范圍的上限應低于選取控制價的95%,浮動率上下限取整數,差額應為5%)一個浮動率作為中選價格。符合要求的參選方少于3家的,重新組織選取。

(四)抽簽接近法。參選方在發包方設定的浮動率報價范圍內進行報價(合理報價范圍的上限應低于選取控制價的95%,浮動率上下限取整數,差額應為5%),參選方報價浮動率為M,系統隨機抽取一個浮動率N作為衡量值,與之絕對值最接近的確定為中選單位。如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絕對值相同的,以報價低者排名在前;如報價也相同,則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中選單位。

(五)次低價法。發包方發布項目信息后,參選方在要求時間內進行報價(施工項目合理報價范圍的上限應低于選取控制價的95%,浮動率上限取整數,不設浮動率下限),如參選方的報價低于所有報價平均值的95%,其報價將被視作無效,在所有有效報價中,次低報價的參選方為中選單位,如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次低報價,則以隨機方式確定中選單位。

第四章 交易平臺公開選取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貨物采購項目或經備案后不通過電子系統進行選取的特殊項目,在鎮(鄉)街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選取文件發布、參選方報名、評審委員會評選的方式確定中選單位。選取方式應結合項目實際特點,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第十七條 公開選取文件編制

(一)發包方可委托中介代理機構根據項目性質和特點編制公開選取文件。

(二)公開選取文件應包含項目內容、選取方式、項目類型、資金來源、選取范圍、期限要求、報價范圍、參選須知、對參選要求、參選報價要求和評審辦法等所有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對公開選取文件中存在的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參選、或者對潛在參選實行歧視待遇等內容,應當自行糾正。

第十八條 選取公告通過寧波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發布,自選取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參選方提交參選申請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第十九條 參選方根據選取公告要求在規定的時間提交線下選取申請。參選方對選取項目有異議的,應在選取截止時間前3日內提出,發包方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日內作出答復。發包方對選取項目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內容對參選方準備申請文件有實質性影響的,應于選取截止時間結束前在寧波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發布,發布時間至截止時間不足3日的,選取截止時間順延。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由3人及以上(單數)組成,對于無技術評審要求的項目可不組建評審委員會,組建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可以從市綜合評審專家庫抽取。

第二十一條 預中選公示不得少于3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發包方向中選單位發放中選通知書。發包方與中選單位在15日內簽訂合同,并于30日內將項目檔案提交至交易站備案。

第二十二條 參加選取的企業少于3家的,發包方應當重新公開選取。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申請前,應先通過村成員代表會議決議,項目所采用的選取方式應在決議書中予以明確。村級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還應遵循上級和本級政府有關村級小微權力、集體資產管理等相關文件要求。

第二十四條 施工類項目在交易前,一般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委托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工程控制價。60萬元以下施工項目,可以通過小額工程造價計算器計算出合同價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根據《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參建單位履約評價暫行意見》(附件),在合同內容結束的30日內在電子系統提交參建單位的項目履約評價報告,作為參建單位履約評價得分的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鎮(鄉)街道負責各自區域內限額以下村級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區農業農村局、區交管辦及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發包方出現擅自改變發包方式、變更工程、未按本辦法選取參建單位,以及對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隨意拆分、規避交易等問題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鎮(鄉)街道發包方要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一旦有發現違反廉潔紀律、不正確履責、濫用職權等行為的,將移交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村級集體組織工程項目,社區、居委會、漁業社等組織的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 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

第三十 本辦法由海曙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海曙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辦法2025  實施。《寧波市海曙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寧波市海曙區農業農村局關于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海資交管辦〔20213)同時廢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施工參建單位履約評價    暫行意見
附件

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

施工參建單位履約評價暫行意見

第一條 為加強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建設項目規范管理,維護發包方合法權益,提高各參建單位的誠信經營意識,保障限額以下村級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施工參建單位在電子系統通過公開選取形式中選項目控制價金額達到60萬元及以上的,完成合同約定內容后,接受發包方對其完成項目的履約評價。

第三條 發包方應在合同內容結束后30日內提交參選方的履約表現評價報告,作為參選方在電子系統資信履約比選條款中動態履約評價考核的依據。

第四條 合同履約評價滿分為100分,主要包含市場行為(30分)、履約質量(40分)、業主滿意度(30分)三項評價內容。市場行為的評價主體為鎮(鄉)街道,主要評價內容為參建單位在參與項目交易過程中的交易行為等;履約質量和業主滿意度的評價主體為項目發包方,履約質量為已完工項目的履約質量等,業主滿意度為工程響應速度、與發包方的配合程度等。

第五條 合同履約評價由發包方獨立完成,堅持標準統一、客觀公正、認真嚴謹的原則,嚴格執行“一合同一評價”,不得借評價之名干預項目參建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評價之名謀取不正當利益。合同履約評價時,參建單位需主動回避,不得干涉。

 

寧波市海曙區營商環境建設辦公室綜合科           2024    日印發





一、起草背景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提高限額以下村級小微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根據《寧波市關于加強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管理的指導意見》(甬資交管委辦〔2024〕2號)要求內容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起草了《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交易管理辦法(2024修訂)》。

二、主要原則

在起草政策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三條原則: 

(一)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在起草過程中,深入研究了《關于深化推進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的實施意見》(海黨辦〔2018〕50號)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曙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海政辦發〔2019〕14號《寧波市關于加強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管理的指導意見》(甬資交管委辦〔2024〕2號)相關政策,了解文件實質,深入貫徹落實上級政府投資項目及村級工程交易管理文件精神。 

(二)充分結合我區自身特點。結合我區在限額以下村級工程近年來發包管理實際情況,充分考慮了的辦法在2023年至2024年試行期間我區各村集體執行過程中反饋的意見和完善的建議,堅持限額以下工程交易“規范、簡捷、高效”的原則,結合我區限額以下交易管理的發展方向、工作目標、工作舉措。 

(三)盡量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在政策起草過程中,盡可能延續自2018年以來區限額以下鄉鎮、村集體交易管理政策與之前《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交易管理辦法》(海資交管辦〔20238號)保持一定的延續性 

三、主要內容

該辦法由海曙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和海曙區農業農村局聯合起草,適用于未達到工程招標限額標準的村級工程項目。主要包括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的施工項目、100萬元以下與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服務采購和200萬元以下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交易限額規模及其發包方式

該辦法明確了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和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未達到工程招標限額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按辦法要求進行發包管理。

針對所有施工項目和30至100萬元工程服務項目,原則上全部在海曙區限額以下工程交易系統里交易及記錄,確保全區所有村集體實施的村級工程在系統上可查。辦法針對不同交易內容,不同交易金額設定了不同的交易規則。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特點采用評選結合法、隨機抽取法、抽簽接近法、次低價法四種方式確定中選單位。評選結合法和綜合比選法的評審內容主要分為信用部分和價格部分。信用部分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自行選擇信用條款,價格部分有參選企業自行報價,系統根據發包方選擇的信用條款及參選方報價,自動對符合要求的參選方進行得分計算并排序將備選單位推薦給建設單位。評選結合法和綜合比選法最大限度保留了建設單位的主體權責,不再完全將選擇權交給隨機抽取形式,在電子系統按照建設單位需求公平選取出充足的優質備選單位后,可以采用最高分中選、最低價中選、隨機中選和集體決議中選四種方式,以滿足不同建設單位的不同需求,建設單位對其選擇的參建單位充分負責。

該辦法在原有辦法的基礎上,新增施工項目10-60萬元快捷選取辦法,并明確了快捷選取的具體操作細則,將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自行選取的限額從10萬調整為30萬。

該辦法在原有辦法的基礎上,刪除了施工電子系統公開選取中的隨機抽取法,新增動態選取法。

該辦法明確了項目選取的基本條件,對公告內容、各節點時間、交易流程做出了具體的要求。同時也明確了特殊項目無法采用電子系統選取時,采用在鎮鄉街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選取公告,組織專家進行簡易評審的規則要求。最后明確了限額以下村級工程項目鎮鄉街道、區交管辦、區農業農村局各自的監管職責要求,并制定了履約評價細則意見。


《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交易管理辦法(2024修訂)》在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5日征求公眾意見,未收到任何意見建議。

決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請稍后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