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2944136/2024-87812
- 文件編號:海市監〔2024〕16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68-2024-0002
- 主題分類:部門、鎮街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 成文日期:2024-11-21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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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寧波市海曙區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僅在海曙區內適用,請遵照執行。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列入“其他食品”類別,由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審查、許可。
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海曙區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寧波市海曙區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審查通則》)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寧波市海曙區內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生產許可條件的審查。方案中所稱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是指以豆制品(千張、油豆腐等)為皮料或以小麥粉、大米、雜糧等谷物制成的皮料,以畜禽肉及其制品、水產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和調味料等單一或多種配料制成的餡料,經包餡、包裝等工藝制成的需冷藏的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包括面結(千張包)、塞肉油面筋、包肉油豆腐、春卷等。
第三條 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的食品類別為“其他食品”,類別名稱(品種明細)為其他食品[其他食品(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其產品類別編號為3101。具體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品種明細及執行標準等見表1。
表 1 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類別目錄列表
食品 類別 | 類別 名稱 | 品種明細 | 定義 | 執行 標準 | 備注 |
其他 食品 | 其他 食品 | 其他食品(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 | 是指以豆制品(千張、油豆腐等)為皮料或以小麥粉、大米、雜糧等谷物制成的皮料,以畜禽肉及其制品、水產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和調味料等單一或多種配料制成的餡料,經包餡、包裝等工藝制成的需冷藏的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 | 有效的相對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及企業標準 |
第四條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方案的內容。凡是引用內容、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產場所
第五條 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 ,能夠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滋生,便于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六條 生產車間及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避免交叉污染。人流、物流走向應當合理,有效控制人員、設備和物料流動造成的污染。
第七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分為:一般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生產作業區具體劃分見表2。
表 2 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生產車間作業區劃分表
產品名稱 | 清潔作業區 | 準清潔作業區 | 一般作業區 |
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 | 配料區、餡料制作區、 皮料制作區、包餡間、 內包裝間 | 畜禽肉原料解凍清洗區、原料果蔬挑選清洗區 | 外包裝間、倉儲區、拆包區 |
第八條 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應設在車間入口處,洗手消毒室內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消毒設施和干手設施,更衣室應設置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九條 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應設有空氣消毒設施。
第十條 生產車間應具有足夠空間和高度,滿足設備設施安裝與維修、生產作業、衛生清潔、物料轉運、采光與通風及衛生檢查的需要。生產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耐磨、無毒、耐腐蝕、不滲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區地面應有一定的坡度,地面不得積水,有良好的排水系統,保證排水暢通。準清潔區、清潔區的墻壁和屋頂應采用防潮、防腐蝕、防毒、防滲和不易脫落的無毒材料。
第十一條 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并有通風和照明設施。成品貯存要求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冷藏庫。冷藏庫內溫度應保持在0℃-4℃范圍內,且應配備溫度監控設備及溫度超限報警裝置。不得與有害、有毒、有異味的物品或其他雜物混存。
運輸產品的運輸工具廂體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廂內溫度必須保持0℃-4℃。
生產企業應告知銷售單位產品應在冷藏條件下銷售,低溫陳列柜內產品的溫度應保持在0℃-4℃。
第十二條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并有明確標識,不得將原輔料、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分區存放。清潔劑、消毒劑等應采用適宜的器具妥善保存,包裝標識完整,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化學腐蝕性物品應專庫存放,按危險品倉庫有關要求管理。
第十三條 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負責管理,設置專庫或專柜存放,并做好進出庫臺賬,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進貨時間、進貨量和使用量等。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十四條 企業應具有與申報品種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各個設備的設計產能應能相互匹配,其性能與精密度應符合生產要求,便于操作、清潔、維護和消毒或滅菌。設備和設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要求,生產設備主要包括:和面設備(皮料采購則不需要)、原料處理設備(如解凍清洗設備、分切設備、絞肉設備)、半成品冷藏設備設施、包裝設備、金屬探測設備等。
第十五條 直接接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設備設施、工器具和容器應耐腐蝕、不易破損,不得使用竹木材質的砧板。
第十六條 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 有合理的排水設施,排水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排水設施的排水口應配有濾網等裝置,防止廢棄物堵塞排水管道。
第十八條 生產加工過程產生的廢棄物應使用專用設施存放,易腐敗的廢棄物應及時清除。
第十九條 包餡間、內包裝間應配備空氣制冷和溫度監控設備,包餡間、內包裝間溫度需控制在18℃以下。半成品冷藏設備應控制在0℃-4℃范圍內,且應配備溫度監控設備及溫度超限報警裝置。
第二十條 企業應具備滿足檢驗所需的檢驗設備、設施。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精度應滿足檢驗需要。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詳見附件2,其中出廠檢驗設備主要包括:電子天平(0.1g)、感官指標檢測設備及相關的計量器具等。
第四章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
第二十二條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要求,生產設備的布局、安裝和維護必須符合工藝需要,設備便于操作、清潔、維護和消毒滅菌。不合格、報廢設備應搬出生產區,暫停使用的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第二十三條 原輔料應制定進貨檢驗計劃,并按國家相關標準或企業內控標準要求取樣檢測、記錄,按標簽標示要求進行貯存。
第二十四條 應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工序或關鍵點,并實施質量控制,制定操作規程,關鍵工序或關鍵點應為:原輔料驗收、配料、金屬探測、冷鏈貯運。
第二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對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批號等嚴格核對,準確稱量并記錄。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人員要求、人員培訓、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2024 年第 4 號公告、《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設置獨立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配備專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人員管理制度,各崗位人員的數量和能力應與企業規模、工藝、設備水平相適應。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要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畜禽肉原料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產品合格證明,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第三十條 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應符合《審查通則》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一條 建立留樣管理制度,產品留樣貯存溫度應控制在0℃-4℃范圍內。
第三十二條 建立冷鏈貯運管理制度。需冷藏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明確原料、半成品、成品貯存的溫度監控和記錄要求、冷藏設備定期維護要求、食品冷鏈運輸的溫度監控和記錄要求。
委托具備冷藏運輸資質的第三方物流運輸的,應依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并附書面委托運輸協議。
第三十三條 應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風險管控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充分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建立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七章 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提供試制產品的有效第三方檢驗合格報告,檢驗項目應包含標準、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公告規定的全部項目。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類產品不允許分裝。
第三十六條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本方案參考的主要標準
2. 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附件 1
本方案參考的主要標準
序號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1 | SB/T 10648 | 冷藏調制食品 |
2 | GB 276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3 | GB 276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4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5 | GB 2763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
6 | GB 4806.7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7 | GB 5749 |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8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9 | GB/T191 | 包裝儲運圖示標識 |
10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11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12 | GB 5009.227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過氧化值的測定 |
13 | GB 5009.1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
14 | JJF1070 |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
15 | GB 19295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 |
16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0號 |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
17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0號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附件 2
冷藏非即食包餡類菜肴制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型式檢驗 | 出廠檢驗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3 | 過氧化值 | √ | 適用于餡料含有畜肉、禽肉、水產品等原料的產品 | |
4 | 鉛 | √ | ||
5 | 食品添加劑 | √ |
注:附件 2 中的檢驗項目應根據相應的產品標準而定,產品標準中有該項目要求的進行該項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