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計〔2012〕98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物價局、財政局:
為協調推進全省深化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加快人才培養模式轉變,全力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報經省政府同意的《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課程改革方案》,經研究,決定對普通高中學費收費進行改革,由原來按學期制收費逐步調整為按學分收費。現將《普通高中學分制收費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普通高中學分制收費若干意見
根據《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課程改革方案》,全省深化普通高中課程改革,以推行學分制為重要抓手,加快人才培養模式轉變,全面提升教育質量。學分制是指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取得最低畢業總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普通高中收費規定,現就我省普通高中實施學分制收費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實施學分制收費堅持“平穩過渡、試點推進”的原則,切實做到不增加學生額外的經濟負擔。在2012—2013學年,學生學費仍按學期制收費辦法執行。各設區市選擇1所普通高中試行學分制收費制度,并可選擇若干所普通高中參照學分制收費制度進行模擬運行。省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其中若干所普通高中作為省級試點學校。2014年秋季入學,爭取在全省全面實行普通高中學分制收費制度。
二、實行學分制收費后,將原學期學費改按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即在原學期學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學分學費;注冊學費為原規定的學期學費減去每學期平均學分學費之差,注冊學費按學期計收。具體比例由各地教育部門商物價、財政部門確定。普通高中計費學分規定為三年制144學分,其中必修課96學分,選修課48學分。
各校每個學分學費標準按學校隸屬關系,由同級價格管理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共同制定。必修課和選修課(學校開設)每個學分學費實行同標準。學生每學期繳納的學分學費根據每個學分學費標準和學生在校所修學分數量確定。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量按學生在校所修每門課程規定的學分累計計算。
學生接受學校開設課程,按期完成學業所繳納的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之和,以學校為單位,不高于改革前的三年計劃內學生學費總和。
三、學生畢業時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在計費學分以內的,按最低畢業學分計收學分學費;最低畢業學分超出計費學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學分學費。
四、學生在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外要求加修、選修的,按所修課程的規定的學分收取學分學費。對考試不及格,經一次免費補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學分的,重修學分學費按所修課程規定的學分學費標準收取。
五、普通高中學生到中職學校、高等學校選課,按照學生所在地學校的學分收費標準由學生所在學校執收,學校收取的學分學費由教育主管部門劃撥給相應中職學校或普通高校,不足部分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普通高中學生到校外機構學習,按所就讀的校外機構收費規定執行;對符合條件的校外機構人員到校內授課,學校按校內學分學費標準向學生收費,對外聘教師,由學校統一支付酬金。
六、實行學分制收費的普通高中,第一學期允許學校按照規定的學期收費標準預收學費;從第二學期起,按實收取與結算,即結清上一學期的學分學費,并按學生實際所修課程學分計收學分學費。學生畢(結)業前結清所有學費。
七、學生如退學、開除、休學、轉學、出國等,已修完課程的學分學費按規定結算,未修完課程的學分學費,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算應交學費,多余部分退還學生。實際學習的起始時點為開學日,截止時點為辦理離校手續日,30天折算為1個月,不足30天的按1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
八、學生提前修滿學分畢業的,未修學期的注冊學費不再收取。學生如退學、開除、休學、轉學、出國等,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算應交注冊學費,多余部分退還學生。
九、實行普通高中學分制收費工作,是教育收費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普通高中學校的管理和指導,實行分類指導、逐步推進的原則,選擇學校進行學分制收費的試點,積累經驗后逐步推開,積極穩妥地推進此項工作。各學校要健全學分制收費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學分制收費有關規定,保證正常教學秩序。
十、普通高中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必須按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按學校隸屬關系,由實施學校提出學分制收費的方案,經同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