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浙江省婚假規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婚假規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鼓勵適齡婚育,保障職工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的職工休婚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婚假假期。
第四條 職工休婚假的,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完善職工婚假內部管理制度,保障職工休婚假的權利,落實職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職工選擇休婚假的,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休婚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休婚假的,經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第六條 職工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第七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休婚假發生爭議的,依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職工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登記結婚未滿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補足婚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