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11330203MB1025728K/2024-74754
- 文件編號:海交運發〔2024〕1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17-2024-0001
- 主題分類:部門、鎮(鄉)街道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交通局
- 成文日期:2024-01-01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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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路運輸中心,相關運輸企業:
現將《海曙區推進交通運輸行業擴量提質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寧波市海曙區交通運輸局
2024年1月1日
海曙區推進交通運輸行業擴量提質實施細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省市區有關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支持交通運輸行業擴量提質,根據區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相關政策文件精神,進一步細化明確各項財政支持政策的對象、獎勵標準及形式、申報程序等流程,確保政策規范高效執行,制訂本細則。
一、支持對象
符合獎勵條件的公路、水路貨物運輸企業。
二、獎勵標準及條件
(一)提升水路運輸周轉量。對上規納統水路運輸企業,年度周轉量正增長且同比增幅超過區平均增幅(正增長)的,每超出5%補助10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上規納統標準為納入全區水路運輸一套表統計且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企業年度周轉量需為正增長,為2023年1-12月貨物周轉量的累計值,因涉及年度同比增幅的計算,無2022年1-12月累計周轉量數據的企業不在獎勵范圍內;區平均增幅需為正增長,為2023年1-12月全區一套表水路運輸企業貨物周轉量累計值的同比增幅;本條款涉及“超過”“超出”“最高”表述均含本數;數據從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企業一套表聯網直報系統》采集。
(二)提升公路運輸周轉量。年周轉量同比增幅超過區平均增幅(正增長)的規上運輸企業,每超出5%,獎勵5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當年內凈增2年以下車齡且凈增車輛數達到5輛以上的規上企業,給予1萬元/輛支持。當年凈增車齡2年內清潔能源車輛的規上企業,給予1.5萬元/輛支持。
規上運輸企業為納入全區一套表貨物周轉量統計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企業年周轉量需為正增長,為2023年1-12月貨物周轉量的累計值,因涉及年度同比增幅的計算,無2022年1-12月累計周轉量數據的企業不在獎勵范圍內;區平均增幅需為正增長,為2023年1-12月全區一套表道路貨物周轉量累計值的同比增幅;“超過”“超出”“最高”表述均含本數;數據從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企業一套表聯網直報系統》采集。
凈增車輛數核算方式: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凈增車輛(新能源車輛)=新增營運車輛(新能源車輛)-注銷營運車輛(新能源車輛),由企業提供相應車輛清單并經行業管理部門在寧波智慧運管平臺核實后確定;“以上”“以下”表述均含本數;凈增車輛支持資金條款中的兩檔不可同時享受。
(三)發展航運物流。對新落戶的航運物流企業,開業運力達到2萬載重噸及以上的,分檔給予最高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開業運力(內河)在2000載重噸及以上的,給予落戶獎勵35萬元。現有航運企業新造(含在建)及購置(含融資租賃),且按交通運輸部《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屬于非老舊船舶的,1萬載重噸及以上的普通貨船,最高500萬元支持,分5年等額發放。符合條件的光租船舶,合同租期5年及以上的,每噸補助60元,分5年等額發放。
航運企業落戶時間以企業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資格日期為準;企業開業運力需為滿足開業運力條件的自有船舶;新落戶企業分檔獎勵標準如下:符合獎勵條件的開業運力達到2000載重噸(內河)、2萬載重噸(沿海)和5萬載重噸(沿海)的,分別給予一次性35萬元、35萬元和60萬元獎勵;新造及購置船舶運力支持標準為每載重噸100元,根據船舶營業運輸證取得時間,于次年開始分5年等額發放;政策表述中“最高”含本數。
申請企業須承諾獲獎勵開業、運力支持船舶自取得《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之日起,在本企業連續營運5年及以上,且在獎勵期內企業總運力不減少(企業破產清算、船舶報廢、船舶事故滅失等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詳細列于承諾書。
三、獎勵形式
除新造及購置船舶運力支持資金分5年等額發放外,其余為次年一次性兌現。
四、獎勵申報程序
(一)申報時間。2024年1月15日至1月26日。
(二)申報材料(格式詳見附件)。
“提升水路運輸周轉量”獎勵申報材料:
1.2023年“提升水路運輸周轉量”獎勵資金申請表;
2.2023年企業貨物周轉量同比增幅測算表(加蓋企業公章);
3.申請獎勵(支持)資金承諾書;
4.企業營業執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提升公路運輸周轉量”獎勵申報材料:
1.2023年“提升公路運輸周轉量”獎勵資金申請表;
2.2023年企業貨物周轉量同比增幅測算表(加蓋企業公章);
3.2023年企業凈增車輛支持資金申請表;
4.2023年新增營運車輛(新能源車輛)和注銷營運車輛(新能源車輛)明細及輔助證明材料;
5.申請獎勵(支持)資金承諾書;
6.企業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發展航運物流”獎勵申報材料:
1.2023年“發展航運物流”獎勵資金申請表;
2.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
3.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
4.申請獎勵(支持)資金承諾書;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6.“發展航運物流”獎勵申請承諾書。
(三)受理審核。由企業攜帶完整申報材料向海曙區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地址:海曙區雅戈爾大道1號A座)提出申請,對于材料不齊或核實存在問題的予以駁回。公路運輸周轉量及凈增車輛獎勵聯系人:葉旭映,聯系電話89297397;水路運輸周轉量及發展航運物流獎勵聯系人:莊澄,聯系電話89297758。
申報材料由區公路運輸中心初審后提交海曙區交通運輸局進行復核。聯系人:胡丹,聯系電話89297695。
(四)公示。海曙區交通運輸局對核準后的申請單位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接受公眾監督舉報,發現問題組織調查重新審核。
五、附則
(1)各企業(單位)應在規定起止時間內組織申報,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予受理。
(2)各企業(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獎勵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追回已獎勵資金,并將該單位列入財政獎勵黑名單。
(3) 企業及負責人當年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土地利用、節能降耗、依法納稅、廉潔從業、誠信經營等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取消當年的補助和獎勵。
(4)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5)本細則由海曙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2023年“提升水路運輸周轉量”獎勵資金申請表.docx
附件2 2023年“提升公路運輸周轉量”獎勵資金申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