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739462270X/2023-87564
- 文件編號:海資交管辦〔2023〕9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02-2023-0203
- 主題分類:部門、鎮街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營商環境建設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2-22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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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石碶街道辦事處:
現將《海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海曙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寧波市海曙區農業農村局
2023年12月22日
海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村級集體資產交易,提高項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規范、簡捷、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省、市、區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和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交易活動。本辦法涉及的交易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設、貨物和服務采購、資源資產處置等類別。
第三條 各鎮(鄉)街道是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監督責任主體,應確定專門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進行辦理、指導、監督和管理,同時應制定符合實際的交易決策、審批、監督等內控機制。
第二章 交易辦法
第四條 根據工程項目規模標準,屬于大型工程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區相關要求執行;屬于微型、小型工程的根據《海曙區限額以下村級工程交易管理辦法》(海資交管辦〔2023〕8號)執行。
其中,微型、小型工程規模標準: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下。
大型工程規模標準: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
第五條 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按照以下方式執行: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貨物采購,經各鎮(鄉)街道備案,可選擇三江、新江廈、華潤萬家、麥德龍等大型超市,或者京東、淘寶、拼多多、“政采云”等網上超市自行購買,也可以通過網上競價、公開選取方式購買。農副產品的采購,經村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鎮(鄉)街道備案,也可在本地質優價廉的產品中進行采購。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保潔服務、物業服務等服務購買,應采用網上競價或公開選取方式。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在所屬鎮(鄉)街道交易站公開選取。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進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標。
第六條 廠房、房屋、設備等資產轉讓、變賣、出租,村級果園、塘山、公墓、土地、林地等資源出租,按照以下方式執行: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可選擇采用在線競價(拍賣)或公開選取的方式選擇買受人,30萬元以下的鼓勵選擇在線競價(拍賣)方式。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上的,可選擇采用在線競價(拍賣)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買受人。
涉及本條款相關的資源資產交易,鼓勵標的指導價通過評估計算器計算出參考值,經村成員代表大會結合實際情況決議后產生。各鎮(鄉)街道根據實際情況可制定續租、優先租賃、限價競拍等實施細則。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情形的,交易方式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八條 網上競價。項目方在競價系統中上傳項目需求,競價參與方根據項目需求在競價系統中報名、響應并報價。項目方在符合要求的參與方中選擇最低報價者作為中選人。該方式自競價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價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日。
第九條 公開選取。項目方編制選取文件并在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發布,各響應參與方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選取文件下載并制作響應文件參加評選。該方式自選取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提交參選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7日。
第十條 在線競價(拍賣)。項目方在海曙區資源資產競價系統內發布公告,競價參與方系統內報名,規定時間內統一參與在線報價,報價最高的為項目中選人。該方式自競價(拍賣)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在線報價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7日。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一條 各村交易項目的建立,應當經村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所在鎮(鄉)街道備案后實施。
第十二條 已經建立的交易項目根據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方式,通過相應的交易系統完成交易流程。
采用網上競價方式的,通過海曙區采購競價系統選取;采用在線競價(拍賣)方式的,通過海曙區資源資產競價系統選取;采用公開選取方式的,通過鎮(鄉)街道交易平臺選取;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通過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選取、網上競價、公開招標的項目,參選單位少于三家的,項目方應當重新交易。采用在線競價(拍賣)的項目,首次無競價參與的,第二次可視情況按10%下浮標的指導價,以此類推。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十四條 鎮(鄉)街道交易站應做好村級集體資產交易具體項目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選取方式組建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可以從市綜合評審專家庫抽取。成員人數視項目規模為三人以上單數,其中項目方代表不多于一人。項目評審時應當有村干部、成員代表(或村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到場監督。
第十六條 鎮(鄉)街道交易站應制定交易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各鎮(鄉)街道可按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曙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海曙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寧波市海曙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寧波市海曙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海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海資交管辦〔2021〕2號)同時廢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