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39462270/2024-80147 | 組配分類: | 通知公告 |
發布機構: |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發文日期: | 2024-01-0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9〕46號)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28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的通告》(甬政告〔2020〕1號)要求,現將我區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通告如下:
一、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綜合行政執法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處罰事項按照《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和《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執行,其中《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待省政府批準后另行公布實施。
二、列入《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和《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的行政處罰事項,由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行。未列入《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和《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的行政處罰事項,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執行,但法定授權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行的行政處罰事項除外。
三、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依照《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和《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擴展目錄》確定的職責邊界履行行政處罰和行政監管職責。職權劃轉前已經立案但未結案的案件,繼續由原受理部門查處。
四、上述行政處罰事項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的通告》(甬政告〔2020〕1號)規定自2020年9月30日起劃轉。
五、此前我區發布的有關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范圍與本通告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目錄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
2021年 2月18日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關于海曙區綜合行政執法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的通告.pdf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0年)(2021年1月動態調整目錄).pdf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0年)(2021年8月動態調整目錄).pdf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3年8月動態調整目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