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2943395/2023-49252
- 文件編號:海政辦發〔2023〕30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主題分類:區府辦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7-12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讀: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海曙區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海曙區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指導思想
1.3 編制依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區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
2.2 鎮(鄉)街道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
2.3 基層防汛防臺抗旱組織
3 監測預報預警
3.1 相關部門職責
3.2 汛期汛情周報告制度
3.3 預警叫應與響應聯動
4 風險識別管控
4.1 風險識別
4.2 風險提示
4.3 風險管控
5 事件分級與應急響應
5.1 事件分級
5.2 防汛防臺應急響應行動
5.3 抗旱應急響應行動
5.4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5.5 搶險救援
5.6 信息報送
5.7 信息發布
5.8 應急響應變更和結束
6 災后處置
6.1 救災復產
6.2 災情核查
6.3 災后恢復
6.4 理賠補償
6.5 復盤評估
7 預案管理
7.1 管理與更新
7.2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要求,全面完善洪澇、臺風、干旱災害(以下簡稱“洪澇臺旱災害”)的防范與應急處置工作,保證防汛防臺抗旱應急工作依法科學、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全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緊圍繞“不死人、少傷人、少損失”的防汛防臺抗旱總體目標,堅持底線思維,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搶大險,堅持早分析、早研究、早部署、早落實,切實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強化各項責任和工作措施的落實,充分發揮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的組織指揮、統籌協調和督查指導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臺抗旱應急處置能力。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防汛防臺抗旱相關應急預案;《寧波市海曙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區范圍內洪澇臺旱災害的防范與應急處置工作。
1.5 工作原則
防汛防臺抗旱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區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
2.1.1 區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職責
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區防指”),在上級防指和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督查指導全區防汛防臺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組織編制本預案,明確區防指辦事機構職責和成員單位職責,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組織各地各部門做好防汛防臺抗旱應急各項準備,開展防汛防臺抗旱應急演練;組織風險隱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治理;組織會商雨情、水情、汛情、風情、旱情,并按照本預案啟動、調整、結束應急響應;統一指揮應急響應行動和搶險救援;監督指導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等;區防指成員單位組成或職責分工若有調整,授權區防指發文公布。
2.1.2 區防指組織體系及成員
區防指設立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等崗位。區防指指揮長由區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常務副區長、分管水利農業副區長、分管城建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區政府辦主任、區政府辦副主任(分管應急管理、分管水利農業、分管城建)、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區水利局局長、區綜合執法局局長、區氣象局局長、區人武部副部長擔任。
區防指成員由區信訪局、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望春工業園區管委會、區機關事務局、區大數據中心、81890、區南站綜管辦、臨空航空口岸局、區房屋征管中心、石碶市場區管理中心、海曙生態環境分局、海曙交警大隊、海曙消防救援大隊、武警寧波支隊執勤一大隊、海曙供電局、海曙電信局、中國移動海曙分公司、中國聯通海曙分公司、人保寧波海曙支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區委宣傳部、區委政法委、海曙公安分局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
區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防指辦”)和13個應急工作組。區防指辦設在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分管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的負責人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區水利局、區綜合執法局、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區氣象局、區交通局、區住建局、區人武部、區大數據中心、區機關事務局等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
2.1.3 區防指辦職責
(1)組織擬訂區級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指導各鎮(鄉)街道編制防汛防臺抗旱預案,加強宣傳和演練。
(2)組織開展基層防汛防臺抗旱體系和基層防汛防臺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管理。
(3)組織汛前風險隱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治理,通過工作任務書、風險提示、風險管控、工作督辦和防御指令等方式,協調并監督區防指成員單位和有關各地做好防汛防臺抗旱各項準備工作。
(4)汛期,負責風險隱患綜合監測預警,全面掌握汛情、險情、災情和人員轉移等情況,組織會商研判、提供洪澇臺旱災害防御決策建議。
(5)應急響應期間,根據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區防指領導指示,做好預報預警信息、汛情、險情、災情和各地各部門防御行動等信息的綜合分析、會商研判,提供決策建議和綜合信息報告,做好區防指后勤保障工作,具體組織聯系應急工作組開展工作等。
(6)承擔區防指其他有關日常事務。
2.1.4 區防指應急工作組及其職責
區防指應急工作組分別由相關部門任組長單位,牽頭履行工作組職責。當有重大臺汛災害預警時,區防指向各應急工作組吹哨,各應急工作組做好啟動準備;啟動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響應后,區防指組織相關應急工作組梯次開展工作;遇特別重大災害時,區防指提請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由區委、區政府領導牽頭各工作組開展工作。根據防御工作推進需要,經區防指指揮長同意,區紀委、監委啟動監督機制,開展紀律監督。應急工作組職責和牽頭單位如下:
(1)綜合監測預報組:及時準確監測預報臺風、降雨等氣象情勢,及時提供水雨情和汛情,向區領導和區防指提供預報產品和決策建議。組長單位為區應急管理局。
(2)水利水務工作組:做好實時水雨情監測預警預報,指導做好小流域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對洪水、暴雨、臺風可能帶來的危害等作出情勢分析,提出相關應急防御建議;監督指導水利工程調度,組織實施超標準洪水應急調度,組織實施城市相關應急排澇;及時處置市政供水管網突發事件,保障生產生活正常供水;督促指導水利水務在建工地做好防汛防臺緊急狀況下的停工工作,承擔水利水務工程搶險應急處置技術支撐工作。組長單位為區水利局。
(3)地質災害防御組:指導監督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長單位為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
(4)轉移安置工作組:負責督促危險區人員梯度轉移安置,督促指導各地加強避災安置場所管理,做好應急準備,掌握人員安全轉移安置總體情況;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救治受傷群眾、預防控制傳染病,必要時對災區群眾進行心理干預。組長單位為區應急管理局。
(5)城鄉設施安全組:負責城鄉危舊房、城市低洼住宅小區、住宅小區地下空間、建筑工地的防汛防臺安全工作。組長單位為區住建局。
(6)市政設施安全組:負責城市道路、公園、廣場和部分隧道等市政設施防汛防臺安全工作。組長單位為區綜合執法局。
(7)交通運輸保暢組:負責保障重點交通設施和所轄營運車輛安全運營,必要時做好公路安全警示提醒,及時會商并啟動交通流量限制、停運等臨時管控措施,及時搶修水毀交通設施,協助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裝備緊急運輸。組長單位為區交通局。
(8)交通運輸安全組:會同區交通局落實防汛防臺交通運輸管控措施。組長單位為海曙交警大隊。
(9)生活物資保障組:負責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和貨源組織調度,落實“菜籃子”商品儲備任務和應急供應貨源調控渠道,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確保物價平穩。組長單位為區商務局。
(10)宣傳輿論工作組:負責汛情、災情和搶險救災等方面的宣傳報道,做好輿情監測分析,組織發布汛情、災情和搶險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審核有關新聞稿件。組長單位為區委宣傳部。
(11)搶險救援工作組:負責突發事件的現場協調與搶險救援,搶險救災電力供應和通信保障,搶修恢復損毀設施,做好重點單位電力和通信保障;負責保障管道燃氣安全供應,及時處置市政供氣供熱管網突發事件;應急調配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組織協調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投入搶險救援,聯系區人武部、武警寧波支隊執勤一大隊參與搶險救災救援等工作。組長單位為區應急管理局。
(12)企業防災督導組:負責指導企業落實防汛防臺應對準備工作,督促危化、高溫熔融等高危企業落實防汛防臺期間安全生產工作,了解企業受災情況,應急處置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組長單位為區應急管理局。
(13)物資裝備現場工作組:承擔重大洪澇臺旱災害影響區域搶險救援車輛、物資裝備的現場管理工作,包括接收外來救援的物資裝備。組長單位為區綜合執法局。
區防指可視情調整應急工作組及其職責。各應急工作組由組長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并確定組成單位及參加人員,制定運行規則,報區防指備案確認。雙組長工作組原則上由排序第一單位為第一組長。
2.2 鎮(鄉)街道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的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門及其日常辦事機構作為當地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明確由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根據“一個口子統籌”的原則確定工作機構和運行規則,原則上設在鎮(鄉)街道應急管理所。
各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防指和本級黨委(黨工委)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的防汛防臺抗旱與搶險救災工作。必要時,可由鎮(鄉)黨委、政府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直接部署防汛防臺抗旱與搶險救災工作,鎮(鄉)街道防汛防臺抗旱指揮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2.3 基層防汛防臺抗旱組織
有防汛防臺抗旱任務的行政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在上級防指、所在的鎮(鄉)黨委、政府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依法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的防汛防臺抗旱與搶險救災工作。
區委、區政府加強對各鎮(鄉)街道、村(社區)防汛防臺抗旱工作的領導,并按區領導聯系基層相關規定,建立區領導包鎮(鄉)街道、鎮(鄉)街道領導包村(社區)、村(社區)干部包戶到人的工作責任制。
3 監測預報預警
3.1 相關部門職責
負有防汛防臺抗旱職責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暴雨、洪水、臺風、旱情、地質災害、城市內澇的監測預報預警,將結果報送區防指,并按權限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遭遇重大災害性天氣時,應加強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并對未來可能發展趨勢及影響作出評估,將評估結果報送區防指,并通報有關單位。
區氣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預警,按職責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與區應急管理、水利、綜合執法、自然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實現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服務信息共享共用;聯合發布有關災害預警信息;提高氣象網格降水預報產品的時空分辨率和準確率,提前1—3天發布臺風警報,提前24小時發布降雨預報,提前1—3小時發布短臨預報,進一步細化顆粒度。
區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監測,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負責城市內澇監測預警預報;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權限,及時發布江河湖庫洪水、山洪預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險情按照有關預案及時發布預警;科學設定山洪災害預報預警指標,核定“準備轉移”和“立即轉移”雨量預警數值,及時向特定對象發布預警,向有關鎮(鄉)和村發布未來3小時和6小時短臨預警。
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與防汛防臺有關的地質災害專業監測和預報等工作,科學設定地質災害預警指標,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承擔防汛防臺抗旱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支撐。
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防汛防臺監測預警。
3.2 汛期汛情周報告制度
汛期,區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住建、交通等部門和有關鎮(鄉)街道按要求于每周五10時之前向區防指報告本周天氣情況及預報結論、情勢分析、雨水情、災險情及應急響應行動等。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報送。應急響應啟動后,按響應行動規定報送。
3.3 預警叫應與響應聯動
上述有關部門按規定向社會發布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并負責推送至區防汛相關工作應用平臺,由區防指辦綜合分析利用,按規定統一向社會發布。
區防指辦在收到區氣象部門發布的較大及以上(黃色、橙色、紅色)臺風、暴雨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視情發布應急吹哨叫應通知,叫應可能受影響的鎮(鄉)街道、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并根據預警情況持續開展吹哨。被叫應的鎮(鄉)街道、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第一時間通知相關責任人,落實應急準備與避險處置等工作。
4 風險識別管控
4.1 風險識別
汛期,區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本行業(本系統)開展防汛防臺抗旱會商,向區防指報告分析研判結論;區防指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鎮(鄉)街道進行會商,識別和研判災害性天氣可能帶來的風險。
4.2 風險提示
在災害性天氣來臨前,區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住建、文廣旅體等部門應分析本行業(本系統)的隱患風險,針對性列出風險清單,提出管控要求,“一對一”明確責任主體,按規定發出預警并報區防指,必要時,由區防指統一向有關各地各部門發送風險提示。
4.3 風險管控
各鎮(鄉)街道防指和區級有關部門要落實專門人員,根據區防指下發的風險提示單、風險管控單、工作督辦單要求,逐項落實整改、管控措施,形成風險管控表、反饋單報區防指。由區防指決定是否閉環、繼續督辦和交由有關成員單位負責督辦閉環。
5 事件分級與應急響應
按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洪澇臺旱應急事件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當達到或即將達到本預案啟動標準時,區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向區防指提出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區防指決定啟動或調整應急響應。
洪澇臺旱災害事件發生后,受該事件影響的鎮(鄉)街道防指應按照本地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同時報區防指。各鎮(鄉)街道防指啟動或調整應急響應與區防指響應等級相銜接,受洪澇臺旱災害主要影響的鎮(鄉)街道防指應急響應等級不得低于區級應急響應等級。
5.1 事件分級
5.1.1 一般(Ⅳ級)事件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一般(IV級)事件:
(1)區氣象部門發布臺風警報,并預計可能對我區有影響。
(2)區氣象部門實測24小時面雨量達到50毫米,或48小時累計面雨量達到80毫米,或72小時累計面雨量達到100毫米,并且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級降水。
(3)轄區內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網部分代表站超警戒水位,且預報水位仍將持續上漲。
(4)降雨偏少,水庫、河網蓄水持續減少,全區受旱作物面積占耕種面積達20%及以上,1—2個鎮(鄉)街道出現群眾因旱飲水困難。
5.1.2 較大(Ⅲ級)事件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為較大(Ⅲ級)事件:
(1)區氣象部門發布臺風警報,并且臺風已經或預計對我區有較嚴重影響;或區氣象部門發布臺風黃色預警信號。
(2)區氣象部門實測24小時面雨量達到80毫米,或48小時累計面雨量達到120毫米,或72小時累計面雨量達到150毫米,并且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級降水。
(3)轄區內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網全部代表站超警戒水位,且預報水位仍將持續上漲。
(4)降雨明顯偏少,水庫、河網蓄水不足,全區受旱作物面積占耕種面積達30%及以上,3—4個鎮(鄉)街道出現群眾因旱飲水困難。
5.1.3 重大(Ⅱ級)事件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為重大(Ⅱ級)事件:
(1)區氣象部門發布臺風警報或緊急警報,并且臺風已經或預計對我區有嚴重影響;或區氣象部門發布臺風橙色預警信號。
(2)區氣象部門實測24小時面雨量達到100毫米,或48小時累計面雨量達到160毫米,或72小時累計面雨量達到200毫米,并且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級降水。
(3)轄區內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網部分代表站超保證水位,且預報水位仍將持續上漲。
(4)降雨顯著偏少,水庫、河網蓄水明顯不足,全區受旱作物面積占耕種面積達40%及以上,5—6個鎮(鄉)街道出現群眾因旱飲水困難。
5.1.4 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I級)事件:
(1)區氣象部門發布臺風緊急警報,并且臺風已經或預計對我區有特別嚴重影響;或區氣象部門發布臺風紅色預警信號。
(2)區氣象部門實測24小時面雨量達到150毫米,或48小時累計面雨量達到230毫米,或72小時累計面雨量達到300毫米,并且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級降水。
(3)轄區內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網全部代表站超保證水位,且預報水位仍將持續上漲。
(4)降雨嚴重偏少,水庫、河網蓄水明顯不足,全區受旱作物面積占耕種面積達60%及以上,7個及以上鎮(鄉)街道出現群眾因旱飲水困難。
5.2 防汛防臺應急響應行動
5.2.1 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一般(Ⅳ級)事件時,由區防指副指揮長兼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實施Ⅳ級應急響應行動,通知相關應急工作組啟動運行并按規定向區防指報送工作情況。區防指成員單位按本部門預案開展工作。
(1)區防指辦常務副主任組織區應急管理、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會商。
(2)區防指發布防御工作通知,下發風險管控清單,區防指辦常務副主任、副主任指揮調度。
(3)區防指副指揮長兼辦公室主任視情連線有關鎮(鄉)街道防指進行動員部署。
(4)區氣象局、區水利局、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按要求提供天氣預報信息、洪水預報和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結果,并根據需求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支撐。
5.2.2 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較大(Ⅲ級)事件時,由區防指副指揮長兼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實施Ⅲ級應急響應行動,通知相關應急工作組啟動運行并按規定向區防指報送工作情況。區防指成員單位按本部門預案開展工作。
(1)區防指副指揮長兼辦公室主任組織區應急管理、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會商。
(2)區防指副指揮長兼辦公室主任組織動員部署,有關區防指成員單位參加;視情連線有關鎮(鄉)街道防指,視情發布防御工作通知。
(3)區防指相關副指揮長指揮調度。
(4)區氣象局、區水利局、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按要求提供天氣預報信息、洪水預報和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結果,并根據需求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支撐。相關區防指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和各鎮(鄉)街道防指按區防指要求報送工作情況。
(5)區防指組織有關應急工作組組長單位派員進駐區防指。
5.2.3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重大(Ⅱ級)事件時,由區防指常務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實施Ⅱ級應急響應行動,各應急工作組全面投入工作并按規定向區防指報送工作情況。區防指成員單位按本部門預案開展工作。
(1)區防指常務副指揮長或受其委托的區防指副指揮長兼辦公室主任組織區應急管理、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會商。
(2)區防指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防汛防臺搶險救災工作的通知。
(3)區防指常務副指揮長組織動員部署,有關防指成員單位參加,并連線有關鎮(鄉)街道防指。
(4)區防指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指揮調度。
(5)區防指視情向災害發生地派工作組指導工作。
(6)區氣象局、區水利局、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按要求提供天氣預報信息、洪水預報和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結果,并根據需求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支撐。區防指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和各鎮(鄉)街道防指按區防指要求報送工作情況。
(7)各應急工作組組長單位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相關單位分管負責人進駐區防指指揮中心;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指揮調度時,上述單位主要負責人進駐。
5.2.4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當出現特別重大(Ⅰ級)事件時,由區防指指揮長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實施Ⅰ級應急響應行動。區防指報經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由區委、區政府領導牽頭各工作組開展工作。
(1)區防指指揮長或受其委托的常務副指揮長組織區應急管理、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會商。
(2)區防指發布全力做好防汛防臺搶險救災工作的緊急通知。
(3)根據災害情勢發展并報經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4)區防指指揮長組織動員部署,區防指全體成員單位參加,并連線有關鎮(鄉)街道防指。必要時,提請區委主要領導部署防汛防臺和搶險救災工作。
(5)區防指指揮長或其委托的常務副指揮長指揮調度。
(6)區防指視情向災害發生地派工作組指導工作。
(7)區氣象局、區水利局、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按要求提供天氣預報信息、洪水預報和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結果,并根據需求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支撐。區防指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和各鎮(鄉)街道防指按區防指要求報送工作情況。
(8)各應急工作組組長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進駐區防指指揮中心。
5.2.5 緊急防汛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防指報經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向市防指報告:
(1)轄區內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控制站水位均超過保證水位,且上述沿江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2)轄區內大中型水庫水位均超過汛限水位,且有大型水庫水位超過防洪高水位。
(3)臺風即將登陸并將產生特別嚴重影響。
(4)有其他嚴重影響生命、財產安全需要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情形的。
5.3 抗旱應急響應行動
(1)區防指統一指揮和協調全區抗旱工作。
(2)區氣象、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及時監測預報預警,密切配合,加強監管和指導服務,采取各種措施。
(3)Ⅳ、Ⅲ級應急響應啟動期間,區氣象、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每日1次向區防指報告有關情況,區防指視情連線旱情嚴重影響的鎮(鄉)街道防指,并組織會商。
(4)Ⅱ級、Ⅰ級應急響應啟動期間,區氣象、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每日2次向區防指報告有關情況,并視情派員進駐區防指;
(5)發生特大干旱,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經區政府同意,區防指可以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并及時報告市防指。
在緊急抗旱期,區防指應當組織動員本轄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抗旱工作,有權在其管轄區范圍內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承擔區防指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務。
(6)區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抗旱相關工作。
5.4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5.4.1 江河洪水
(1)區水利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水工程防洪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本轄區中型水庫放水按水庫控制運用計劃和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遇超標準洪水時,由區水利部門提出方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執行,并報區防指備案;有關鎮(鄉)組織安全巡查管控工作。
(2)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指及有關單位應結合實際組織人員巡堤查險。
(3)當預報江河洪水接近或超過保證水位時,當地防指及有關單位應做好物資裝備、人員隊伍搶險準備。
(4)當地政府組織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避險。
(5)應當地防指請求,區防指組織協調、調動防汛搶險物資和救援力量。
(6)區防指組織編制本轄區超標準洪水防御預案,同時督促指導有關各地各部門編制專項防御預案并組織實施。
5.4.2 臺風災害
(1)各地防指應密切監視臺風動態,各類防汛防臺責任人按預案進崗到位,有關部門及時發布預警。
(2)區交通等部門組織監管海上運輸船只安全回港或避風,落實無動力船只安全監管措施。
(3)各地和有關部門組織各類危險區域人員梯次轉移。
5.4.3 突發性強降雨及山洪地質災害
相關區防指成員單位和鎮(鄉)街道防指應:
(1)加強小流域山洪易發區、地質災害隱患點及風險防范區巡查監測,及時預警。
(2)組織危險區域人員轉移,確保人員安全。
(3)發生災情后,及時向本級政府和區防指報告,必要時請求支援。
5.4.4 水利工程險情
(1)當地防指立即向本級政府和區防指報告。
(2)向影響區域發布預警,組織人員疏散轉移,并實施交通管制。
(3)全力組織搶險,必要時可請求上級支援。
(4)加強險情判斷,必要時做好棄守準備。
(5)當水庫(重要山塘)、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現險情時,當地防指必須立即組織先期處置,同時第一時間向區防指報告。區防指會同區水利部門派出技術專家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工作。
(6)應當地防指請求,區防指組織協調、調動防汛搶險物資和救援力量。
5.4.5 干旱災害
(1)加強抗旱水源調度和用水管理。
(2)根據旱情和水源地蓄水情況,組織開源節流、限水調水、應急送水等措施。
(3)條件允許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5.4.6 “五停”應急響應措施
各地和有關部門根據管轄區域和行業受災害影響程度,按照應急預案和上級防指指引細化完善本區域及相關行業規定,必要時果斷采取停止戶外集體活動、停課、停工、停業、停運等“五停”措施,力爭搶險救援時間,確保人員安全。
5.5 搶險救援
各地防指負責本轄區的防汛防臺搶險救援工作,當本轄區搶險救援隊伍或物資不足時,可以請求上級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區域調撥物資裝備和隊伍的,由上級防指統一調度,并報上級防指。重大災害現場搶險救援應在報本級防指同意后成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長由防指指揮長指定,統一組織指揮搶險救援工作,并設立統一的搶險救援物資隊伍集結點。根據災害預報、災害影響程度和發展趨勢,向可能受災重點地區預置救援力量和物資裝備。
區防指統籌調度全區搶險救援隊伍和物資、組織專家支援地方防汛防臺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根據區防指要求,區人武部所屬民兵、武警寧波支隊執勤一大隊所屬武警參加搶險救援。區防指統一指揮消防救援、專業救援、社會救援等力量參加搶險救援。各鎮(鄉)街道防指指揮調度搶險救援力量情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區防指。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災害的搶險和應急救援,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技術支撐。區水利、自然資源規劃、住建、交通等部門立足于搶早搶小、抓早抓小,組織、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搶險救援工作。
負有應急搶險救援職責任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訂或完善“斷水、斷電、斷網、斷路、斷氣”等極端情況下相關應急預案,深入排查風險隱患,建立風險隱患清單和責任清單,落實“一點一策”防控措施,加強監測預警聯動,按照預案和有關規定指引做好應急救援協同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5.6 信息報送
區防指應及時向上級防指和區委、區政府報告防御工作動態;必要時,采用專報形式向區領導報告洪澇臺旱重要信息、風險隱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況。
各級防指負責歸口報送和發布防汛防臺抗旱各類信息,統一發布災情險情,實現較大以上災害事故信息30分鐘內口頭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送區防指。
應急響應結束后,區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區防指成員單位應在24小時內將主要特征性數據等基本情況報區防指,區防指各成員單位和各鎮(鄉)街道防指應在2日內將總結報區防指。
5.7 信息發布
防汛防臺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依法。汛情、險情、旱情、災情及防汛防臺抗旱動態等信息,由各級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受洪澇臺旱災害主要影響的鎮(鄉)街道防指按照規定及時發布信息,在發布重要災情、險情和涉及人員傷亡的信息之前,必須提前報告區防指。
重特大災害事故發生后,區防指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并視情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進展持續發布權威信息,主動發聲。重大決策部署、綜合汛情、旱情和搶險救災情況、災情等重要信息,由區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統一發布。
5.8 應急響應變更和結束
(1)區防指根據洪澇臺旱災害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對我區的影響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應急響應等級。
(2)鑒于臺風往往伴隨強風、高潮和暴雨,啟動防臺風應急響應即視為同時啟動防汛應急響應。
(3)當出現下列條件之一時,區防指可視情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①大范圍降雨趨停,區氣象部門預報未來沒有大雨及以上降雨過程,且轄區內的奉化江、姚江及其重要支流(剡江、鄞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網代表站水位均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②區氣象部門解除臺風警報和臺風預警信號。
③全區旱情已得到有效緩解。
(4)各鎮(鄉)街道防指根據預案和當地洪澇臺旱情況,結合區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預警等級調整和結束,決定變更或結束應急響應。
6 災后處置
應急響應結束后,區防指協助洪澇臺旱災害發生地鎮(鄉)街道做好救災復產、災后恢復等善后工作。
6.1 救災復產
區防指部署、協調有關救災工作。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及時赴抗災一線指導協調抗災救災工作,安排好災區、災民救助,組織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及時安排撥付救災資金,組織力量開展災后復產和重建工作,保障應急物資供應,盡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6.2 災情核查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評估城鄉房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農業、生態環境、土地、文物、工商企業等災害損失,按程序報批后作為災區災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據。
6.3 災后恢復
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區防指統一部署,全力組織并支持相關各地搶修恢復工作,修復被損毀的水利、電力、交通、通信、市政等工程設施,恢復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以及主要道路通車;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并限期修復。力爭災害發生后1—2天內完成環境清理恢復,3天內全面恢復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5天內主要道路全面恢復通車。
6.4 理賠補償
區保險機構及時做好災區投保單位和家庭受災損失的理賠工作。受災地鎮(鄉)街道負責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
6.5 復盤評估
重大災害發生后,各級防指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災害防御工作進行復盤評估,分析原因,總結經驗。
7 預案管理
7.1 管理與更新
區防指成員單位和鎮(鄉)街道防指應根據本預案,結合部門職責或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區防指備案。當防汛防臺抗旱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或部門職責發生變化,或在實際應對中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時,應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本預案實施后,區防指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習。
7.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海曙區防汛防臺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海政辦發〔2022〕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