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2943395/2023-48648
- 文件編號:海政辦發〔2023〕28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主題分類:區府辦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6-19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讀: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海曙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海曙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3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2.4 金融機構(組織)職責
3 事件分級
3.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
3.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3.3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3.4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Ⅳ級)
4 監測與預警
4.1 預防監測
4.2 風險評估
4.3 預警發布
4.4 預警響應措施
4.5 預警解除
5 應急處置
5.1 先期處置
5.2 信息報送
5.3 響應啟動
5.4 應急處置
5.5 擴大應急
5.6 信息發布
5.7 響應終止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6.2 調查評估
7 應急保障
7.1 通信、文電、技術、人力資源保障
7.2 經費保障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培訓與演練
8.2 責任與獎懲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說明
9.2 預案制訂
9.3 預案解釋
9.4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迅速有效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預防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經濟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保護合法金融權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保障我區經濟金融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浙江省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寧波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海曙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金融突發事件是指在本區行政區域內,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具有金融屬性的其他機構、開展金融活動的其他市場主體以及金融市場(如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等)、金融基礎設施(如支付體系等)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影響本地區金融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由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引發的危及全區或區域性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引發的危及全區或區域性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的危及全區或區域性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實體經濟風險傳導至金融領域,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嚴重影響全區或區域性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5)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遭受圍堵、沖擊,主要負責人失聯或接受刑事調查,發生重大信訪案件、群體性事件或者退出市場等引發的嚴重影響全區或區域性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6)因國際上發生重大事件,周邊地區爆發沖突、戰爭等,國內外經濟金融政策法律法規變更,金融業重大人事變更,重大負面輿情等使得金融機構或地方金融組織聲譽受損等引發的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7)中央及上級單位要求處置或協助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8)其他原因引發的嚴重影響全區或區域性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由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海曙區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金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堅持預防在先、及時反應,統一指揮、協調配合,屬地為主、分級負責,依法處置、穩妥高效的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由區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區長擔任總指揮,聯系金融的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及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
區金融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依據本預案決定啟動和終止Ⅳ級響應;統一領導、指揮全區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確定本預案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及分工,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協助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恢復正常經營秩序,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制定應急措施;配合做好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的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必要時提出請求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建議。在財政金融風險處置工作機制框架內,做好與其他專項議事協調機構的協同聯動,并按照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向區委財經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重大復雜問題及時提交區委財經委員會研究。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區金融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為各成員單位責任科室負責人。
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按照區金融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協調各成員單位應對金融突發事件,建立應急聯動機制,保證信息暢通,做到信息共享;收集分析各類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組織協調隱患排查、風險評估、研判會商工作,提出應急措施等有關建議;提出應急響應啟動、響應級別調整、應急響應終止等申請;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及事發鎮(鄉)街道、園區落實應急措施;組織我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訂本預案的建議;組織信息發布,必要時配合區委宣傳部(區新聞辦)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或通氣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區金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政策宣傳和解讀工作;完成區金融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應在區金融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加強相互協作。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寧波銀保監局、寧波證監局為特邀成員單位。
(1)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承擔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陪同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寧波銀保監局、寧波證監局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對是否啟動本預案提出建議;
(2)區委宣傳部(區新聞辦):指導金融突發事件牽頭處置部門開展輿論引導和應對,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信息發布、開展新聞報道。
(3)區委政法委:指導協調由金融突發事件引起的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指導督促各鎮(鄉)街道、園區、有關部門落實金融領域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4)區委網信辦:加強涉金融突發事件網上輿情的日常監測,指導協調做好輿情處置和輿情引導工作。
(5)區信訪局:協調做好涉及金融突發事件方面信訪問題的接待工作,維護信訪秩序。
(6)海曙公安分局:組織警力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協助維護事發金融機構(組織)治安秩序,協助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化解工作。
(7)區財政局: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和資金保障;依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按照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要求,承擔區相關議事協調機構的牽頭職能與相關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要求的牽頭職能;處理職責范圍內相關事項,按規定做好報告工作。
(8)區法院:對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金融糾紛案件,及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配合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防范少數不法人員煽動、組織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9)各鎮(鄉)街道、園區: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領導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做好本轄區內金融相關主體的監測預警,第一時間向區金融應急指揮部報告金融突發事件信息;根據金融突發事件嚴重程度,協同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或金融風險處置牽頭部門,組織做好本轄區的風險處置和相關保障工作,維護本轄區內的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10)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特邀):按照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浙江省)的委托要求,負責寧波市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及時通報重大政策、重大風險處置工作要求,提出工作建議;負責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要求的相關工作;負責對本市金融系統風險的監測分析;指導轄內所監管領域做好涉穩風險的排查、矛盾糾紛化解、源頭穩控工作;判斷是否需要提供流動性支持,按人民銀行上級行批準的方案,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滿足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參與評估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對是否啟動本預案提出建議;負責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11)寧波銀保監局(特邀):負責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要求的相關工作,及時通報重大政策、重大風險處置工作要求,提出工作建議;負責對轄內所監管的金融機構風險的監測分析,指導金融機構做好涉穩風險的排查、矛盾糾紛化解、源頭穩控工作;參與評估突發事件風險等級,對是否啟動本預案提出建議;負責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12)寧波證監局(特邀):抓好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要求的相關工作,及時通報重大政策、重大風險處置工作要求,提出工作建議;負責對轄內所監管的金融機構風險的監測分析,指導金融機構做好涉穩風險的排查、矛盾糾紛化解、源頭穩控工作;參與評估突發事件風險等級,對是否啟動本預案提出建議;負責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成員組成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增減調整,必要時邀請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參加。
2.4 金融機構(組織)職責
各金融機構(組織)應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相應應急組織領導體系,根據金融突發事件嚴重程度,協同配合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或金融風險處置牽頭部門,組織做好本單位的風險處置和相關保障工作,維護本單位區域內的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3 事件分級
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性質,以及可能造成的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由高到低依次分為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一般金融突發事件(Ⅳ級)四個級別。
3.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我區的,為Ⅰ級金融突發事件:
(2)國內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處置的;
(3)國際上出現、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
(4)其他需要按Ⅰ級事件對待的。
3.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我區的,為Ⅱ級金融突發事件:
(1)國際上或國內出現、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全省金融穩定的;
(2)國務院或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省協同處置、且對全省有較大影響的; (3)省內發生、具有全省性影響或可能波及周邊地區的; (4)省內金融各行業已經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本市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或協同應對,需進行跨區域或需要省級有關部門協同處置的;
(5)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對待的。
3.3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金融突發事件:
(1)在本市范圍內發生、具有全市性影響或對本市內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省性影響的; (2)在本市范圍內發生、所涉及區(縣、市)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區(縣、市)協調處置的;
(3)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對待的。
3.4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金融突發事件:
(1)在我區發生,其影響主要限于我區內的;
(2)我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區(縣、市)協調的;
(3)所涉及市級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
(4)其他需要按Ⅳ級事件對待的。
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的,按較高一級事件處理;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因情況變化上升的,按升級后的相應程序處理。
4 監測與預警
4.1 預防監測
各鎮(鄉)街道、園區、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組織)結合實際,對各自領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監測及報告制度。做好預警平臺信息、行業部門信息、網格排查信息、群眾舉報信息、金融機構資金監測信息等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線索信息發現、收集、處理、反饋、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閉環。重點監測轄內金融機構(組織)及其開展的業務活動和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等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對異常數據及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各鎮(鄉)街道、園區、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組織)應及時分析研判,對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鎮(鄉)街道、園區、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宣傳、網信、公安等部門,應及時收集媒體對本地金融突發事件和有關敏感問題的報道,密切跟蹤輿情動態,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對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單位及相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2 風險評估
各鎮(鄉)街道、園區、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組織)應加強信息溝通,定期評估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金融風險狀況,研判金融風險形勢。對可能引發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編制金融風險評估報告,按規定程序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3 預警發布
各鎮(鄉)街道、園區、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組織)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一般金融風險,制定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方案。若需要區相關部門或機構予以配合,可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協調,并根據金融風險程度,必要時發布金融預警信息,并控制好預警信息范圍。
4.4 預警響應措施
根據即將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鎮(鄉)街道、園區、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組織)依據應急預案立即作出響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協調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對金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事件級別;
(3)準備應急所需設備、工具等,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5)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的交易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交易場所的活動;
(6)密切關注社會輿論,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引導及維穩工作;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5 預警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的鎮(鄉)街道、園區、有關部門、金融機構(組織)應根據事態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發布相關信息。當研判可能引發金融突發事件的因素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應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后適時發布解除預警。
5 應急處置
5.1 先期處置
事發金融機構(組織)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事發金融機構(組織)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群體性事件,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等工作。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或事發地鎮(鄉)街道、園區根據實際情況,視情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做好指導與處置工作。
5.2 信息報送
信息報送應貫穿于金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善后處置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5.2.1 報送責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逐級報送信息,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或者敏感的金融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可越級報告。
事發鎮(鄉)街道、園區、相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事發金融機構(組織)和其他主體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為突發事件的報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發現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誤報。
5.2.2 報送時限及流程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金融機構(組織)立即向上級單位、相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報告。上級單位應立即向市級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報告,區級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立即向市級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區政府報告,鎮(鄉)街道、園區應立即向區金融應急指揮部、區政府報告。
事發金融機構(組織)為市級的應立即向市級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報告。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影響范圍和程度,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事發地鎮(鄉)街道、園區應對事件及時研判,應在事發后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向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政府值班室口頭或書面報送初步情況;詳細信息應在事發后2小時內、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送。對于有升級演變趨勢的金融突發事件,按照上述要求同步報送。
較大及以上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影響范圍和程度,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事發地鎮(鄉)街道、園區應及時研判,在事發后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向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政府值班室口頭或書面報送初步情況;詳細信息應在事發后2小時內、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送。
對于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金融突發事件,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迅速核實,根據事件可能達到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要求上報,并做好信息續報工作。
緊急信息應邊處置、邊核實、邊報送。
5.2.3報送內容
報送內容應包括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的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及事發后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5.3 響應啟動
當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響應。
Ⅳ級響應時,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協同事發鎮(鄉)街道、園區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決定后,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區金融應急指揮部指導相關金融機構(組織)提出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Ⅲ級、Ⅱ級、Ⅰ級響應時,區金融應急指揮部在匯總分析有關情況的基礎上,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啟動,情況復雜的需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啟動。處置情況及時報告區委、區政府,按要求抄送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4 應急處置
(1)各鎮(鄉)街道、園區、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預案要求,在職責范圍內指導做好處置工作,及時阻隔風險源,防止風險線上線下進一步擴散;
(2)事發金融機構(組織)能進行自救或取得同業援助的,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督促事發金融機構(組織)積極采取各種自救措施,并做好同業援助的協調工作;
(3)對易引發社會恐慌的金融突發事件,應及時采取必要的穩控措施,防止事件影響進一步擴大;
(4)當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群體性事件時,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事件發展情況,適時報請區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區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相應處置程序,并在區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5)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對于需派警力維護現場秩序的,由事發地鎮(鄉)街道、園區負責,上級公安機關指導和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執行;
(6)由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重大熱點輿情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海曙區重點熱點輿情引導處置工作方案執行;
(7)涉及財政、房地產等其他領域風險向金融領域傳導的,在財政金融風險處置工作機制的框架內,按照“管行業必須管風險”要求,各相關領域風險處置專項議事協調機構及時做好重大風險應急處置工作,區金融應急指揮部做好金融領域相關工作。
5.5 擴大應急
事件波及區外其他地區時,區金融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區政府,由區政府通報相關地區(縣、市)政府。
事件已經或者可能超出我區處置能力,必要時由區政府請求市政府支援。
5.6 信息發布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和程序,及時向社會和新聞媒體發布金融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5.7 響應終止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事件危害及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Ⅳ級響應的金融突發事件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決定應急結束,并向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備。Ⅲ級及以上響應的金融突發事件由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在市金融應急指揮部決定結束應急響應后,終止區級應急響應。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由相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有關單位及屬地鎮(鄉)街道、園區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必要時,成立區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善后工作領導機構。
6.2 調查評估
由相關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牽頭,組建金融突發事件調查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組織開展金融突發事件調查,分析事件原因,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建議,并在事件處置結束后將調查報告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抄送有關單位。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的有關單位應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報告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估,并及時報告區委、區政府。
7 應急保障
7.1 通信、文電、技術、人力資源保障
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各相關單位為金融突發事件應對以及辦事機構日常運作提供所需的各項保障,包括通信暢通、文電傳遞、計算機設備正常運轉、核心數據異地備份、網絡保證和專家隊伍支撐等;推進應急監測數字化建設,提升應急管理數字化建設水平。
7.2 經費保障
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所需財政經費,由區級財政按照現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負責保障,并按照相關規定快速及時撥付到位。
有關部門所需的金融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預案演練、宣傳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財政部門應予以保障。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培訓與演練
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加強對金融機構(組織)和公眾的宣傳教育。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的應急演練工作,并加強對金融機構(組織)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
8.2 責任與獎懲
對應急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激勵。
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說明
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指對我區金融業、準金融業及類金融業具有審批、監督、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市級金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包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寧波銀保監局、寧波證監局;海曙區內僅有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寧波銀保監局、寧波證監局均無派出機構。
金融市場:指資金融通市場,是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金融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具體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金融衍生品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黃金及其他投資品市場等。
金融基礎設施:指為各類金融活動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系統及制度安排,涉及支付、征信、交易、登記托管、清算結算等多個領域。
地方金融組織: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其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農民專業合作社、民間融資服務企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
非法集資: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市場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因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商品價格風險等引發的金融市場動蕩、金融秩序紊亂。
信用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因合同違約等引發的金融糾紛、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等。
操作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操作過程、人員、系統、外部事件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流動性風險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指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等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
轄內:指職責管轄范圍之內。
9.2 預案制訂
本預案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制訂,報區政府批準,并根據需要適時開展評估和修訂。
區金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訂本部門、本地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區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海曙區突發金融事件應急預案》(海政辦發〔2018〕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