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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002943395/2023-46914
  • 文件編號:海政辦發〔2023〕9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01-2023-0001
  • 主題分類:區府辦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3-15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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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海曙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3-15 14:48 來源:區政府辦公室 瀏覽次數: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海曙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海曙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建立科學規范、高效透明的專項資金管理運行機制,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2014〕24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用于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特定政策目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項目支撐和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區級發展支出和對鎮(鄉)街道的專項轉移支付,不包括區級各部門用于正常運轉以及履行日常職能所需的業務經費。  

本辦法所稱的區級財政性資金是指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財政撥款資金、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及單位資金等。

第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退出、預算編制和執行、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上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財政部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專項資金設立、退出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協同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二)業務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本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前期論證,并提出績效目標;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細化安排建議;執行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管理;按相關要求負責專項資金信息公示、公開工作;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稽核。 

(三)審計部門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落實專項資金審計意見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區有關規定設立,與部門事權相適應,符合國家、省、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第七條  專項資金設立應當從嚴控制,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者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資金。

第八條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政策文件,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專項資金設立程序為:

(一)申請。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專項資金的申請,申請資料須包括設立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預算績效目標、執行期限及其他相關資料,并按規定開展專項資金事前績效評估。 

(二)論證。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 

(三)審批。根據論證結果,由業務主管部門對擬設立專項資金報區政府批準。 

(四)設立。通過以上程序后,專項資金按預算編制程序列入下一年度預算,原則上當年不安排資金。 

由上級政府與區政府共同承擔事項,未明確補助標準和使用范圍,需由區級設立相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根據上述程序設立。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能公開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具體管理辦法應當包括設立依據、資金用途、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撥付程序、績效目標、監督檢查等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沒有期限規定的,從本辦法施行之日當年起,按三年時限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滿后,不再納入下一年度預算,確需延期的,按照設立程序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的,應當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論證后報區政府批準;經批準后,重新修訂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區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特定任務已不存在或者已完成。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或者進度緩慢,結轉規模較大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設立條件失效或者廢止。 

第三章 使用和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 

用于區本級支出的專項資金,應當細化到具體項目和使用部門、單位,按支出功能分類科目(至項級)和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編制,納入資金使用部門的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政策類專項資金涵蓋民生保障、產業扶持、重點產業引導等,根據具體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建設類專項資金結合年度預算規模,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程序執行。業務類專項資金應與部門(單位)職能職責相匹配,用于正常履職運轉所需的業務類專項資金,梳理評估后調整為公用經費或予以取消。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

因素法,是指根據與支出相關的因素并賦予相應的權重或者標準,對專項資金進行分配的方法。

項目法,是指根據相關規劃、評審專題論證等方式將專項資金分配到特定項目的方法。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及規定程序及時完成預算下達。

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一般采用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確需分期下達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和評審工作,并應當及時將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分配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示公開。

以上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并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合同約定等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公用經費和工資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辦理。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專項資金支出形成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按規定納入部門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可以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模式,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和任務清單同步下達。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照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可以采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資金的結轉結余資金。

區級專項資金實行“一年一清”,當年未使用完畢的,一律作為結余資金收回,不再結轉。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連續兩年未使用完的,由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是本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科學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主要包括:產出數量、產出質量、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在批復預算的同時批復績效目標,未設置績效目標或者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不安排預算。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跟蹤管理和督促檢查。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設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并將監控結果及時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也可報請區政府責令停止項目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自評。財政部門負責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財政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結果的應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履行規定程序,獨立客觀發表意見,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事項外,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編制、管理情況和績效等實施跟蹤監督。對違法違規情況,及時采取通報、調減預算、暫停撥付直至收回資金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規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根據項目進展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和自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

第三十七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實施審計檢查。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當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 

第三十八條 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原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上級另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