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2943395/2023-51939
- 文件編號:海政發〔2023〕69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00-2023-0002
- 主題分類: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1-27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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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海曙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11-27
13:59
來源:秘書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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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3〕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我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重新公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新公布區域。本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重新公布覆蓋我區全部行政區域。
二、重新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二項。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覆蓋區域按地理位置劃分為一級區片、二級區片和三級區片。
各區片征收農用地(不含林地)區片綜合地價為:
一級區片每畝100500元(150.75元/平方米);
二級區片每畝90000元(135元/平方米);
三級區片每畝80000元(120元/平方米);
征收林地及集體所有未利用地的,按農用地(不含林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60%執行;
征收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按農用地(不含林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級別、所屬范圍和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參見附件。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后征地方案依法獲得批準,按本通知的補償標準執行。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獲得批準,并在2020年4月24日之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征地補償費已足額到位的,按批準并公告的標準執行;除以上情形外的,按本通知的補償標準執行。《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海曙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海政發〔2020〕23號)同時廢止。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