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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002943395/2023-51391
  • 文件編號:海政辦發〔2023〕48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01-2023-0002
  • 主題分類:區府辦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0-31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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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海曙區公租房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11-01 16:41 來源:秘書人事科 瀏覽次數: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2022〕76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關于印發寧波市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甬建發〔2023〕49號,以下簡稱《細則》)文件規定,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海曙區公租房準入條件和管理相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準入條件

申請海曙區公租房保障的住房、收入困難家庭,除符合《辦法》和《細則》等文件規定條件外,經市級相關部門確定,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收入條件

1.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寧波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寧波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財產條件

1.家庭貨幣財產和房屋資產總額,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乘以寧波市商品房銷售均價(按寧波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銷售總額除以銷售總面積計算)。

2.家庭企業投資累計不超過30萬元。

3.家庭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生活用機動車輛且價格低于寧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倍。

(三)住房條件

1.海曙區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寧波市無住房,或單人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多人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2.非海曙區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寧波市無住房。

(四)其他條件

非海曙區城鎮戶籍困難家庭主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學歷。

2.具有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3具有技師(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4.獲得寧波市區(縣、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單位授予的“優秀共產黨員”“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勞動模范”“道德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勞動獎章”“港城工匠”“技術能手”“外來務工明星”“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榮譽稱號。

5.從事維護城市基本運行的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和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產業一線工作崗位滿一定年限的人員。具體由區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審核確定,可放寬申請條件,不受社保繳納規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積分達到規定分值。具體按財政資金保障標準,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區流動人口管理部門予以調整。

7.省、市規定的保障條件。

二、職責分工

區住建局是本區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房屋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公租房的審核、監管工作。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信訪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綜合執法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管局、海曙公安分局、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區稅務局、海曙交警大隊、區流管辦、海曙開投集團以及各鎮(鄉)街道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區公租房相關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住建局負責全區公租房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目標考核、具體實施、房源籌集、分配使用、培訓和業務指導;協調各相關部門做好公租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務;負責公租房審核、監管。

(二)區發改局負責全區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協助做好項目的報批工作,并對項目建設實行跟蹤檢查;協同確定公租房基本租金標準。

(三)區財政局負責公租房保障的資金統籌調配和監管工作;協同確定公租房基本租金標準。

(四)區民政局負責公租房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認定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死亡人口、婚姻狀況信息的協查工作;會同區住建局對各鎮(鄉)街道做好相關政策的培訓、指導工作。

(五)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公租房申請家庭勞動關系、社保繳納、學歷、靈活就業登記、技術職稱、職業技能等級等情況的核實工作。

(六)區流管辦負責公租房申請家庭中有關量化積分情況審核,協助確定流動人口獲得的相關榮譽稱號。

(七)區信訪局負責信訪接待、信訪事項協調督辦等工作。

(八)區審計局依法對公租房保障專項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九)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全區農村批地建房數據的協查工作。

(十)區統計局負責開展全區城鄉居民收入抽樣調查、統計分析工作。

(十一)區綜合執法局負責由區住建局依法移交的公租房違法違規家庭的行政處罰工作,協助做好聯合執法工作。

(十二)海曙公安分局負責申請家庭戶籍、公租房小區流動人口登記協查;維護公租房申請的正常秩序,落實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公租房執法保障。

(十三)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負責做好公租房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工作,公租房建設用地的報批工作;負責在相應普通商品房或城市綜合體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建公租房;負責做好權屬登記工作;負責協查公租房申請家庭的不動產情況。

(十四)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公租房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區所注冊的市場經營主體及認繳出資額的協查工作。

(十五)區稅務局負責公租房申請家庭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協查工作。

(十六)海曙交警大隊負責申請家庭車輛情況協查工作。

(十七)海曙開投集團負責區級公租房的租金收繳、租賃管理等工作。

(十八)各鎮(鄉)街道負責全區公租房的申請受理、初審。要設立專門的受理點,明確公租房申請受理專職工作人員;做好公租房申請、變更、年審等受理及初審工作,負責相關信息的送達通知工作;協助區住建局在全區范圍內做好公租房政策宣傳及轄區內公租房管理的維穩工作。

三、條件認定標準

(一)申請家庭成員的認定按《細則》第九條規定執行。

(二)申請家庭現有住房和建筑面積的認定按《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三)繳納社會保險的認定按《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四)家庭收入和財產的認定按《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五)學歷、職稱、職業技能等級、工作崗位、榮譽稱號、新市民量化積分的認定按《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四、申請審核

(一)申請的方式和地點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二)申請所需材料按《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三)受理審核流程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五、實物配租保障

(一)獲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實物配租申請家庭,根據《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以申請登記的時間先后,按月確定準租家庭和排序,其中同類別同情形家庭按隨機方式進行排序。

(二)公租房配租定位根據可配租房源數和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排序情況,由區住建局(區房屋管理中心)會同海曙開投集團按季度組織實施,可采取自助搖號配租、依序抽簽選房、在線自主選房等方式進行。

(三)公租房實物配租合同保障期限原則上為三年。

(四)公租房基本租金標準根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由公租房產權單位提出方案報區住建局,區住建局負責召開區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審議,根據會議審議結果由產權單位按規定報批。

六、貨幣補貼保障

(一)對核定貨幣補貼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貨幣補貼從區房屋管理中心與保障家庭簽訂貨幣補貼協議的次月起開始,按月發放。

(二)對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核定為貨幣補貼保障家庭的,應保盡保。

(三)對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核定為貨幣補貼保障家庭的,根據當年貨幣補貼保障計劃數實施貨幣補貼保障。當年度貨幣補貼保障計劃數小于核準家庭戶數時,按受理月份先后確定家庭排序,同月份的按隨機搖號順序排序,排序在當年度貨幣補貼保障計劃數以內的核準家庭確定為貨幣補貼保障家庭,其余核準家庭列入下一批次輪候,在下一年度予以保障。

(四)房源不足時,具備保障資格的意向登記實物配租家庭,根據以下原則實施貨幣補貼保障:

1.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保障資格核準后未獲得實物配租房源的,可核定為貨幣補貼保障家庭,應保盡保。

2.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保障資格核準后未獲得實物配租房源,根據當年貨幣補貼保障計劃數實施貨幣補貼保障。具體按本《規定》對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貨幣補貼相關規定執行。

3.意向登記實物配租家庭被核定為貨幣補貼保障的,繼續按序等待可配租公租房源。

(五)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當年保障計劃數由區財政局、區住建局根據當年年度預算資金確定并公布。

(六)對于從事維護城市基本運行的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和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產業一線工作崗位滿一定年限的人員,申請公租房補貼,實行專項保障。專項保障的計劃戶數,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報計劃,報區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審核確定。

七、其他規定

(一)非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在我區享受公租房保障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市、區政府對特定保障對象的保障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原已按城鄉一體化政策納入公租房保障的我區原鄉村戶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戶籍外其他資格條件的,可繼續按《辦法》規定的本地城鎮戶籍困難家庭類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三)在本規定出臺前,已受理的申請家庭經審核符合公租房貨幣補貼條件的,從申請次月發放貨幣補貼。

(四)對于公租房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復雜疑難問題,實行一事一議,由區住建局會同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信訪局、區審計局、區人力社保局、區流管辦、鎮(鄉)街道等相關單位會商討論提出工作意見,提請區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進行研究處理。

(五)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海曙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海政〔2008〕37號)、《海曙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曙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海政〔2012〕63號)、《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和完善海曙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部分政策的通知》(海政辦發〔2019〕47號)、《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公共租賃住房部分實施標準和政策的通知》(海政辦發〔2020〕53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