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2943395/2022-29617
- 文件編號:海政辦發〔2022〕26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01-2022-0003
- 主題分類:區府辦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6-06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讀: 文字解讀> 圖片解讀>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曙區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曙區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曙區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與管理,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寧波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甬財政發〔2019〕847號)、《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鳳凰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海政發〔2022〕6號)等,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提到的海曙區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產業投資基金”)是指由區政府財政直接出資、區國有投資公司或社會資本出資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專業化管理,支持我區重點行業(領域)產業發展的產業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以及其與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的投資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
第三條 產業投資基金按照“聚焦重點產業、突出政策引導、堅持市場運作、合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四條 區政府通過區財政直接出資、區國有投資公司或社會資本出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并進行專業管理。
第五條 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的領域應是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征明顯,符合市、區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導向的產業領域,重點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以及區委區政府確定的轉型升級重點領域。
第六條 產業投資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組織形式與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等,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管理架構及決策程序
第七條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架構包括區產業投資基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產業投資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簡稱“產業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個層次,按照本辦法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第八條 領導小組由分管區領導任組長,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分管人才工作)、區府辦分管副主任和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主任任副組長,區委組織部(人才辦)、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區商務局、區招商中心、區國資中心、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區國投集團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
辦公室負責對與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成立的子基金合作方進行篩選和初審,根據區產業發展規劃判斷是否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辦公室初審通過的子基金提交至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由其開展盡職調查,提出子基金設立方案,明確擬投資規模、投資模式、投資期限、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專業內容,負責風險把控。由辦公室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子基金設立方案進行會商,最終由領導小組決策是否成立該子基金。
第九條 區國有投資公司出資設立產業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產業基金公司負責制定年度投資計劃,對基金管理公司日常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做好產業基金年度財務審計。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對擬投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提出投資意見;定期向產業基金公司報送基金運作情況。
第四章 運作模式
第十條 由產業投資基金和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共同組建的子基金設立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子基金需具有明確的管理架構,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協議、委托管理協議、基金托管協議;
(二)子基金要達到一定規模,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三)子基金出資人應根據基金規模明確各自的出資額,并承諾出資及時足額到位。產業投資基金和其他社會投資人按照投資協議,將認繳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四)子基金應在海曙區內注冊,對區內實體經營企業投資比例不低于產業投資基金出資額。
(五)產業投資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于30%(與市國有企業合作成立的子基金除外),產業投資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子基金其余資金應依法募集。
第十一條 由產業投資基金和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共同組建的子基金,可委托專業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運作和管理,選聘的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有固定營業場所及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應向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號令)等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3.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4.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且有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5.子基金管理機構在提交合作方案時,須至少已取得擬設立子基金除產業投資基金出資部分外的50%額度的出資意向;
6.承諾在擬設立的子基金中出資,具體出資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
第十二條 對子基金建立觀察員制度,列席子基金投決會會議,代表區相關部門從投資項目產業的政策性、導向性提出建議,但對投向不作商業判斷,子基金及項目情況及時向辦公室匯報。如果實際參與子基金投資決策,可不設立觀察員。
第五章 投資原則和要求
第十三條 產業投資基金及子基金從事業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且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從事擔保、抵押、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委托貸款等業務;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等;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經區政府批準的業務不受上述條款限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六章 費用和收益
第十四條 產業投資基金委托管理費用由領導小組每年商議決定。與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的子基金委托管理費用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 產業基金公司僅限于列支法律規定作為公司存在所必須進行的法律行為所需的成本和費用。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六條 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的子基金應在章程或投資協議中載明具體退出期限、退出條件、退出方式,在達到投資年限或約定退出條件時,應適時按約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約定方式退出的,由產業基金公司提出退出方案,報領導小組批準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具體辦理退出事宜。
第十七條 產業投資基金可按章程或協議采取股權轉讓、股東回購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如未按約定條件退出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產業投資基金采取子基金模式運作的,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產業投資基金可選擇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協議簽署后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設立的;
2.產業投資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半年以上,子基金未實際出資的;
3.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投資領域和產業投資基金政策目標的;
4.發現其他危及產業投資基金安全或違背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十九條 子基金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存續期確需延長的,經領導小組批準后,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或協議約定的程序辦理,最多延長2年。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區國有投資公司要加強對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的日常監督和指導,定期監督檢查產業投資基金投資運作、風險控制、資金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并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產業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國家有關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流程在內的風控合規體系及內部管控制度;健全盡職調查、投后管理、投資退出等方面的操作規程,建立重大事項披露制度,定期向產業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業運營報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確保產業投資基金投資活動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有序運作。
第二十三條 產業投資基金合作設立的子基金應當委托符合條件并在我區設有分支機構的銀行機構進行托管,托管銀行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提議并經子基金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機構出具銀行托管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產業投資基金出資部分無收益或虧損的,不得采取政府補貼形式向合作對象支付收益。
第二十五條 健全盡職免責機制。對于產業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對于已履職盡責的投資項目,如發生風險造成投資損失,代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產業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7日起實施。原《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曙區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海政辦發〔2020〕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