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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002943395/2022-87447
  • 文件編號:海政辦發〔2022〕66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01-2022-0006
  • 主題分類:區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11-07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讀: 文字解讀> 圖片解讀>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曙區醫療救助實施操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1-07 15:41 來源:區政府辦公室 瀏覽次數: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曙區醫療救助實施操作暫行辦法》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曙區醫療救助實施操作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醫療救助體系,加強醫療救助工作,更好地解決困難群眾看病就醫問題,根據《寧波市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衛生健康委 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貫徹<浙江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促進共同富裕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意見>的通知》(甬醫保發〔2021〕55號)、《寧波市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寧波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寧波市公安局 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甬醫保發〔2019〕27號)、《寧波市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民政局關于做好困難群眾高額醫療費用化解補助工作的通知》(甬醫保發〔2021〕11號)和《寧波市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甬醫保發〔2021〕2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開展醫療救助工作,充分發揮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各項制度作用,實現參保繳費有資助、待遇支付有傾斜、基本保障有邊界、管理服務更高效、就醫結算更便捷,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最大限度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讓困難群眾共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二、醫療救助范圍

凡本區常住戶籍的下列困難人員,經區級以上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公安、殘聯等相關部門認定后,均可以從當地政府獲得醫療救助:

(一)特困供養人員(含散居孤兒);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含困境兒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

(四)納入寧波市醫療支出型貧困家庭低保、重病單人戶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對象;

(五)原精減退職職工享受定期定量補助人員;

(六)農村新中國成立前入黨的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

(七)享受國家撫恤補助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七至十級無工作單位因戰殘疾軍人、七至十級無工作單位因公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參核退役人員;

(八)發生《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病種名錄》所列病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人員;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見義勇為者;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三、醫療救助方式

(一)資助參保

對第(一)、(二)、(三)、(七)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級殘疾人等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補助。新增資助參保對象,經審批通過后當月資助參保,次月生效;個人當年已參保的不退保費,次年資助參保;對退出資助參保對象,當年參保繼續有效,次年不再資助。

(二)醫療費用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的個人自負,自付和個人承擔部分,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四、健全醫療救助機制

(一)建立健全醫療救助精準識別機制

醫保部門加強與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公安、殘聯等部門溝通配合,建立認定對象信息共享和動態維護機制,對經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公安、殘聯等部門認定的對象及時納入醫保系統。

(二)落實救助對象資助參保機制

全面落實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資助參保工作,根據人員認定信息,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范圍;醫保部門通過醫保系統及時獲取當地困難群眾數據,利用信息系統向鎮(鄉)街道提供資助參保名單。

(三)推進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機制

推進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的“一站式”服務,提高醫療救助效率。對無法實現即時結報的醫療救助對象,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或受理申請材料,簡化審批程序,實現醫療救助“最多跑一次”。

(四)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機制

醫保部門要規范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提高資金的使用績效;按照年度收支平衡原則,合理安排醫療救助資金,落實資助參保的補助資金。對因侵占、挪用、貪污醫療救助資金,造成醫療救助基金流失的單位及個人要追究責任,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實現人員認定信息共享

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公安、殘聯等部門負責對救助對象的人員認定。各協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在海曙區煥然醫新醫療救助服務系統上按月進行人員信息維護,并定期對救助對象人員資格進行自查,確保救助人員信息準確無誤。

區民政局:負責以下人員認定:(1)特困供養人員(含散居孤兒);(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含困境兒童);(3)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4)納入寧波市醫療支出型貧困家庭低保、重病單人戶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對象;(5)原精減退職職工享受定期定量補助人員;(6)農村新中國成立前入黨的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7)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人員。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享受國家撫恤補助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七至十級無工作單位因戰殘疾軍人、七至十級無工作單位因公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參核退役人員認定。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病種名錄》所列病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認定。

海曙公安分局: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見義勇為者認定。

區殘聯:負責一、二級殘疾人員認定。

(二)做好困難群眾資助參保

按照“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資助參保率達到100%和醫療救助政策落實率達到100%”的醫療救助工作要求,鎮(鄉)街道進村(社區)開展核查、宣傳并動員參保,確保將所有困難群眾及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范圍。

(三)做好困難群眾醫療費用追溯

納入寧波市醫療支出型貧困家庭低保、重病單人戶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對象,認定前6個月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單獨算一個年度)。鎮(鄉)街道及時將醫療費用追溯政策告知符合追溯條件的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對象需向所在鎮(鄉)街道提出申請。經區醫保經辦部門審核后發放救助金。

(四)做好困難群眾高額醫療費用化解補助

由醫保經辦部門篩選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名單,向相關部門進行核查,相關部門提供補助對象醫療臨時救助補償數據后,醫保經辦部門確定符合救助條件名單。由鎮(鄉)街道通知救助對象,按規定辦理補助資金的報銷。醫保部門通過醫保業務系統進行審核結算。

(五)強化部門協同

醫保部門主管并牽頭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醫療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密切協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醫保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解決醫療救助方面的問題,共同推動醫療救助工作。

(六)加強隊伍建設

加強醫療救助工作隊伍建設,抓好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業務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宣傳,提高醫療救助政策知曉率。強化基層經辦機構能力建設,確保醫療救助各項工作落細落實。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本規定若有與上級文件不一致條款,按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