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971708/2022-68935 | 組配分類: | 通知公告 |
發布機構: | 高橋鎮 | 發文日期: | 2022-11-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甬海高綜執罰決字【2022】第900023號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
時間:2022-11-18
10:56
來源:高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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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加熱、摔砸、倒臥、曝曬燃氣氣瓶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甬海高綜執罰決字【2022】第900023號
當事人:寧波市海曙區湖西飯店
執法部門:高橋鎮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2年10月19日
主要違法事實:2022年10月19日,當事人寧波市海曙區湖西飯店在寧波市海曙區高橋鎮岐湖村***店內將燃氣氣瓶置于不銹鋼盆中用熱水加熱并使用。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柒佰元整(¥700.00)。
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以上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寧波銀行繳款指定網點(寧波市海曙區大梁街48號天之海一樓)、各罰沒款代繳點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