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2943395/2021-35384
- 文件編號:海政發〔2021〕27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00-2021-0006
- 主題分類: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5-17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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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統籌建立行政區劃調整后村發展留用地管理體制,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鄉村振興,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村級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06〕23號),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強和改進我區村發展留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海曙區2016年10月26日后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建設用地或城鄉增減掛鉤審批意見書批準之日為準)。
二、核定基數和比例
村發展留用地以征收的集體農用地為基數的5%核定。歸村集體使用的建設項目用地、已落實的村發展留用地項目自身用地、暫未驗收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地塊涉及的征地項目,不計入村發展留用地指標核定的基數。
征收林地及集體所有未利用地的,村發展留用地指標核定的基數按照應核面積的60%執行。
村發展留用地指標的核定,需經項目主體提出申請,經屬地鎮鄉(街道)審核后,報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核定。
三、落實方式和途徑
村發展留用地指標的落實,由項目主體組織實施,并報屬地鎮鄉(街道)、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備案。
(一)指標回購
按照該村所在地的基準地價級別,村發展留用地指標回購標準明確如下:
土地級別 | 四級 | 五級 | 六級 | 七級 | 八級 |
回購標準(萬元/畝) | 216 | 184 | 150 | 130 | 78 |
基準地價級別以征地區塊所在行政村區域為準,村域范圍涉及跨越基準地價級別的,按照高等級地類標準確定。如遇基準地價級別調整的,以建設用地或城鄉增減掛鉤項目審批時的基準地價級別為準。
(二)不動產置換
項目主體可利用存量不動產或進行集中建造,等價置換村發展留用地指標。出讓地塊在規劃允許配建的比例內,可適當配建商鋪,在土地出讓前由項目主體做好村發展留用地落實方案,經評估明確等量的在土地出讓后配建的商鋪無償移交給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劃撥建設的國有新農村建設項目配建的商鋪,也可折算、補辦出讓后用以落實村發展留用地指標。
四、兌現時序
自本《意見》施行之日后征地的項目,村發展留用地指標核定與征地同步實施,在完成核定后一年內落實。村發展留用地指標在完成核定一年后未予落實的,按照同等級別發展留用地指標回購標準的央行公布的協定存款基準利率(現行利率為1.15%)上浮40%給予經濟補貼,補貼計發至村發展留用地指標落實之日止。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因未落實的,不予以經濟補貼。
自本《意見》施行之日前已征地的項目涉及村發展留用地指標核定和使用的,應根據上述程序,統一由項目主體提出申請,所在鎮鄉(街道)、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審核、批準后,一年內分類兌現。
五、相關部門職責
(一)屬地鎮鄉(街道):各鎮鄉(街道)在實施舊村改造時,應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村發展留用地指標的落實方案,應以村為單位建立村發展留用地臺賬,并報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備案。
(二)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負責村發展留用地政策指導和指標核定,根據各鎮鄉(街道)的上報情況,做好村發展留用地臺賬統計。以置換形式落實的村發展留用地不動產登記證上應注明“村發展留用地”。
(三)區財政局:負責相關資金的保障。
六、其他
(一)建設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海曙自然資源規劃分局審查,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項目主體指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出讓項目的土地開發一級主體。劃撥項目涉及的村發展留用地指標回購或不動產置換由項目用地單位負責落實。出讓項目涉及的指標回購資金在土地出讓收入中列支。
(三)區級以上項目的發展留用地指標,應在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落實。
(四)以等價置換方式取得的不動產需要轉讓的,或需要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全資企業提供抵押、擔保的,須按照《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規定履行并通過相應法定程序后方可啟動。
(五)指標回購資金由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所在鎮鄉(街道)審核監督,應用于村級集體經濟壯大和發展公益事業。
本意見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