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2943395/2021-87459
- 文件編號:海政發〔2021〕24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00-2021-0004
- 主題分類: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4-30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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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工作,切實保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浙自然資廳函〔2020〕26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我區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省自然資源廳批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括:糧食類、油料類、蔬菜類、瓜果類、果樹類等;農田水利設施、大棚等。具體詳見附件1。
二、水產養殖及畜禽養殖包括:水產養殖池塘、畜禽等。具體詳見附件2。
三、附件內無補償項目內容及價格標準的由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共同確定。
四、對農村村民合法住宅,要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房屋重置價格
房屋結構等級劃分為鋼混(一等、二等和三等)、磚混(一等、二等和三等)、磚木、木和簡易五類九等。結構等級評定及重置價格標準詳見附件3。
(二)房屋成新標準
房屋成新標準詳見附件4。
(三)住宅用房附屬設施補償費
拆除住宅用房的附屬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住宅用房附屬設施補償費具體標準在附件5規定幅度內合理確定。
(四)房屋裝飾補貼費
征收附帶裝飾的住宅,應當對其裝飾費用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具體詳見附件6。
(五)實行調產安置的住宅價格,應當在上述基本造價基礎上另行計算樓層差價。其計算公式為:安置住宅價格=基本造價×(1+樓層差價率)。樓層差價率以住宅小區為單位,按照代數和為零的原則合理確定。具體詳見附件7。
(六)采取調產安置的,其附屬配套的自行車房價格標準:底層獨用自行車房,使用面積5平方米以下部分,每平方米600元,超過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900元;公用自行車房每戶600元。附屬獨用自行車房,使用面積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每平方米400元,超過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600元;公用自行車房每戶400元。
(七)商品住宅平均價格
商品住宅平均價格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社會銷售的各級地段鋼混二等普通住宅(包括多層住宅和中、高層住宅)平均價格。商品住宅平均價格以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測定公布的為準。
(八)臨時過渡補貼費
征收住宅用房,不提供過渡用房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臨時過渡補貼費。臨時過渡補貼費按照被征收住宅所在地段等級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住宅地段等級(同土地級別一致,下同)一至四級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算;五至六級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計算;七至八級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計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計算。土地級別范圍劃分詳見附件8。
(九)搬家補貼費
征收住宅用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搬家補貼費。將水電設施、電話移機、有線電視移機、電子防盜門、電腦網絡、空調移機及其他搬遷造成損失一并列入搬家補貼費。搬家補貼費每戶按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5元計算,不足5000元的以5000元計,最高不超過1萬元;實行調產安置且需要臨時過渡的,支付雙倍的搬家補貼費。
本通知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