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002943395/2018-85288
- 文件編號:海政發〔2018〕32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BHSD00-2018-0003
- 主題分類: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 發布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5-14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有效性:廢止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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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市兩級“鳳凰行動”計劃,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務力度,營造更加有利于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的環境,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區域經濟轉型升級的促進作用,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推進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鳳凰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7〕40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鳳凰行動”寧波計劃推進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加快發展的意見》(甬政發〔2018〕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思路。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及省市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推進工作會議精神,緊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充分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和區域經濟轉型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通過推動更多企業改制、掛牌、上市,促進上市公司、掛牌企業再融資、并購重組和創新發展,強化上市公司、掛牌企業的產業引領帶動作用,加快培育和做強一批優勢產業和龍頭企業,為高質量建設國內一流強區注入新動能。
(二)目標任務。圍繞區委爭當“五個排頭兵”的戰略部署,通過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分類指導、整體推進,實現上市公司倍增提質,并購重組擴面增量,區域資本市場服務體系更為健全,努力打造資本市場建設示范區,切實推進我區經濟轉型升級。一是實現數量質量提升。到2020年,爭取全區境內外上市公司達到20家;“新三板”和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達到300家;股份公司達到150家;直接融資規模占社會融資規模比例40%以上。二是區域行業布局優化。爭取實現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在全區各鎮(鄉)、街道、園區全覆蓋。圍繞區八大現代服務業、六大戰略新興產業、五大傳統優勢產業,形成傳統與新興、二產與三產、傳統模式與新商業模式等相結合,行業、產業廣覆蓋的全區上市公司陣容。三是并購重組持續活躍。到2020年,60%以上的上市公司開展并購重組,主要并購標的為高端技術、人才、品牌和營銷渠道等。
二、鼓勵企業實施規范化股份制改造
(三)加大上市企業后備資源培育力度。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動態建立30家左右上市重點培育企業資源庫,對進入資源庫的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實施動態管理。進入資源庫的企業條件是: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信用良好,盈利能力強、成長性高、發展前景好;制定具體的上市計劃,實質性開展上市工作;生產經營和募集資金投向符合我區產業導向和環保要求。企業申報區上市重點培育企業,由區金融辦征詢相關職能部門后審核認定。納入區上市重點培育企業資源庫的企業,應按要求定期向區金融辦報送相關資料。
(四)鼓勵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完成工商、稅務等變更手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達成掛牌上市合作意向的,獎勵10萬元。掛牌、上市重點培育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公司時,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金產生的留區貢獻部分,獎勵給相應的貢獻人。同一控制下企業因掛牌上市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組,涉及土地、房產等資產變更、過戶所產生的留區貢獻部分,獎勵給相應的企業。
(五)落實國家股改過程中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施資產重組所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企業引進私募股權投資等發生非同比例增資情形時,對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價格增資行為,原自然人股東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在規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形成納稅義務但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根據規定在不超過5個年度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改過程中實施資產重組并符合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鼓勵企業掛牌上市和再融資
(六)鼓勵企業到新三板和寧波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企業在新三板實現直接融資的,按融資額1%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家企業最高補助100萬元。個人持有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持有期限等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25%或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寧波股權交易中心優選板掛牌的股份公司,每家獎勵30萬元;在成長板掛牌的股份公司,每家獎勵20萬元;在成長板掛牌的有限公司,每家獎勵10萬元;在創新板掛牌的,每家企業獎勵0.5萬元。企業在寧波股權交易中心融資的,參照《推進寧波股權交易中心建設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甬金辦〔2016〕27號)規定執行。
(七)鼓勵企業境內外多渠道上市。企業遞交境內IPO申報材料并得到中國證監會或滬深證券交易所受理的,獎勵600萬元(此款與企業因實施股份制改造的留區貢獻獎勵可就高享受,但不重復享受)。企業在境內首發上市成功的,獎勵600萬元。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募資2億元以上的,獎勵600萬元。外地上市公司注冊地及納稅地遷入我區滿一年的,獎勵600萬元。
(八)拓展直接融資功能。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私募債,以及增發新股、配股等方式直接融資的,按照融資額的0.2%給予獎勵,每家企業同一年度累計補助不超過30萬元。
(九)優化要素資源配置。加大對上市企業、上市重點培育企業土地、電力、科技研發等要素資源的供給,優先推薦申報各類政策性扶持資金。對企業創建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品牌等給予傾斜支持。企業投資新建符合我區產業導向的項目,有關職能部門要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辦理項目立項,優先辦理環評的預審、轉報和核準手續。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招標項目優先支持上市企業、上市重點培育企業。企業引進具有相關專業機構或上市公司工作經歷的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的,享受人才引進相關政策。
(十)鼓勵掛牌上市企業股東區內交易。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限售股股東,在區內證券營業部開戶交易產生的留區貢獻部分,按一定比例獎勵該股東。鼓勵區外上市公司個人限售股股東在區內開戶交易,交易產生的留區貢獻,按一定比例獎勵該股東。鼓勵區內證券營業部發展個人限售股轉讓交易業務,引進區外上市公司個人限售股股東轉讓交易產生的留區貢獻,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推進上市企業并購重組
(十一)發揮上市公司區域經濟轉型帶動作用。推動上市公司開展以高端技術、高端人才和高端品牌為重點的跨境并購,積極發揮上市公司產業引領作用,引導“上市公司+私募股權投資(PE)”產融發展模式,圍繞主業發展和核心競爭力提升開展產業整合,實現打造一個大企業、帶動一個產業鏈、形成一個產業集群的目標。支持上市公司開展著眼于國內先進制造業和服務業優質資源的并購重組,提升上市公司服務地方經濟轉型升級能力。
(十二)加大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財政扶持。區內上市和新三板掛牌公司對本區企業或其資產實施并購重組,涉及股權、土地、房產等資產變更、過戶所產生的留區貢獻部分,獎勵相應的企業。被并購主體在并購重組過程中產生的留區貢獻部分,獎勵相應的貢獻人。
(十三)完善企業并購重組中的土地使用政策。劃撥用地使用、土地變更登記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因歷史原因導致被并購重組對象房地產權證書不全的,按規定申請補辦相關手續。并購重組后,在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價款,并減免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本區掛牌、上市公司實施的重大并購重組項目,可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十四)鼓勵上市公司并購區內低效和經營困難企業。上市公司要以資本、產業優勢盤活存量有效資產,參與“特困(僵尸)企業”出清。其中,對特困(僵尸)企業重大的承債式并購重組,可實行“一事一議”。
五、強化服務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全區推進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工作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常務副區長,分管金融、工業副區長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組織領導和研究部署全區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金融辦,負責做好日常組織、指導、協調等事項。建立區推進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工作聯席會議,完善區領導與上市公司、掛牌企業和重點擬上市企業結對聯系服務機制,針對企業改制、掛牌、上市和上市后發展所涉及的重點問題和共性問題開展協調服務,全面推進落實“鳳凰行動”計劃。全區相關職能部門、各鎮鄉、街道、園區要把推進企業參與資本市場作為重要工作,結合各自職能,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和實施辦法,明確分管領導以及責任科室。
(十六)優化行政服務。各部門要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樹立主動服務意識,細化服務舉措,簡化業務流程,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等方式,為企業股改上市、并購重組提供高效、通暢、便捷的服務。企業因規范化股份制改造、掛牌上市、定向增發、并購重組等需要有關部門審批、許可、登記或因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規定需要出具相關證明、接受中介訪談的,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履行職能,開通“綠色通道”幫助企業協調解決項目審批、土地房產變更、資產轉讓、稅費減免以及產權確認等歷史遺留問題,降低上市成本。
(十七)健全市場體系。充分發揮月湖金匯小鎮等載體作用,鼓勵各類并購基金、私募基金參與企業股改和并購,幫助企業提高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能力。積極引進培育大集團大企業及上市公司投資總部,鼓勵上市公司設立或參與設立產業基金、并購基金、創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各類支持區域經濟發展的基金。鼓勵上市公司及關聯集團發起或參與設立各類金融機構。鼓勵證券公司在我區設立投資銀行部門,鼓勵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來我區設立機構,提供優質專業化服務,根據營業面積、規模、稅收等情況,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
(十八)強化考核監督。建立全區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將企業上市等資本市場工作納入區對鎮(鄉)、街道、園區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區政府督查室圍繞目標和任務做好工作督查,對企業困難問題的協調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推動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工作有效開展。
六、附則
(十九)本意見中涉及的獎勵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區金融辦會同區財政局另行制定。
(二十)企業掛牌、上市過程中設立的控股公司、員工持股平臺等公司須注冊在本區,企業主要個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高管)須在區內證券公司開戶。
(二十一)企業享受獎勵政策后,五年內不得外遷。如企業掛牌上市后注冊地遷出本區的,區政府有權追回其領取的相關獎勵和補助(長期有效)。
(二十二)本意見相關政策原則上每年兌現一次,當年兌現額度以企業實際留區貢獻為限。除另有約定,上級要求配套政策,本政策視同配套。
(二十三)本意見所涉股改、寧波股權交易中心掛牌、新三板掛牌、境內外上市相關獎勵補助,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
(二十四)本意見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見自實施之日起,《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海政辦發〔2018〕9號)中有關企業掛牌上市和并購重組的政策不再有效。期間如遇上級法規或政策調整,則按新規定執行。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