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36998387/2021-44134 | 組配分類: | 重大決策目錄、標準 |
發布機構: | 區發改局 | 發文日期: | 2021-11-2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海曙區發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
時間:2021-11-23
14:41
來源:區發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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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寧波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制定海曙區發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如下:
(一)制定本區有關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有關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能源等重大決策和措施;
(四)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他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