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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指引
時間:2020-03-09 11:23 來源:海曙區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享受途徑】

扣繳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扣繳客戶端申報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符合條件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計入“本期收入”欄次,并在“本期免稅收入”欄次填報予以扣除。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享受途徑】

扣繳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扣繳客戶端申報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符合條件的預防肺炎實物不計入“本期收入”欄次,無需在“本期免稅收入”欄次填報。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并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

【享受途徑】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電子稅務局辦理流程如下:

納稅人登錄寧波市電子稅務局,選擇“我要辦稅——般退(抵)稅管理”;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在顯示列表中選擇“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并點擊“在線辦理”;進入“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界面以后,納稅人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提交《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申請表》。在申報附加稅費時,進入“附加稅申報”模塊,填報“計稅(費)依據”欄時扣減增值稅留抵退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途徑】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電子稅務局辦理流程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登錄寧波市電子稅務局,選擇“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常規申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2)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二、免稅項目”中選擇適用免稅性質代碼及名稱,并填寫對應的“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等相關數據;(3)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8欄或19欄填寫免稅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免稅服務等銷售額;(4)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8行“免稅銷售額”一欄中確認填寫數字正確,并補充填寫第9欄和第10欄,完成免稅銷售額申報。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1)登錄寧波市電子稅務局,選擇“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常規申報——增值稅小規模申報”;(2)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二、免稅項目”中選擇適用免稅性質代碼及名稱,并填寫對應的“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等相關數據;(3)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第12欄和19欄填寫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稅額。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途徑】

同第4項的享受途徑。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途徑】

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臺賬等相關憑證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享受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享受主體】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享受途徑】

略。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途徑】

1.企業捐贈: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即可。企業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的,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注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該捐贈票據由企業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企業享受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即可享受;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第2行“二、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填報相關情況。

2.個人捐贈:個人應取得符合條件的捐贈票據。

(1)如果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選擇在每月預扣預繳時,由扣繳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扣繳客戶端,在“準予扣除的捐贈額”欄次填報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自行填報扣除。

(2)如果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時不扣除,統一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次年3月1日-6月30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自行填報扣除.

(3)如果納稅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或偶然所得,可以在當月申報時,由扣繳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扣繳客戶端填報扣除。

個人自行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途徑】

1.企業捐贈: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即可。企業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

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應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對方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企業享受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即可享受;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第2行“二、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填報相關情況。

2.個人捐贈:個人應取得受贈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1)如果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選擇在每月預扣預繳時,由扣繳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扣繳客戶端,在“準予扣除的捐贈額”欄次填報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自行填報扣除。

(2)如果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時不扣除,統一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次年3月1日-6月30日),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自行填報扣除.

(3)如果納稅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或偶然所得,可以在當月申報時,由扣繳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扣繳客戶端填報扣除。

個人自行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途徑】

1.增值稅免稅申報途徑同第4項、第5項。

2.消費稅免稅申報途徑:(1)納稅人登錄寧波市電子稅務局,選擇“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消費稅申報”;(2)在《消費稅申報表》主表的“本期減(免)稅額”欄填寫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免的消費稅應納稅額。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主稅種免征。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享受主體】

防控疫情捐贈進口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1)《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發布)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享受途徑】

略。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享受途徑】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格式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附件)。

13.對符合條件的定期定額納稅人調減稅收定額

【享受主體】

現定額超過起征點且確因疫情影響實際營業額的定期定額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現定額超過起征點的定期定額納稅人,確因疫情影響實際營業額的,可依法辦理定額調整。

【政策依據】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幫扶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十八條意見》(甬政發〔2020〕2號)

【享受途徑】

納稅人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進入行政許可申請表填寫界面,確認填寫的表單信息和附報資料后,點擊“提交”。

五、優化稅收征管

14.延長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

【享受主體】

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納稅申報期限進一步延至2月28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

【享受途徑】

略。

15.因疫情影響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緩繳社會保險費

【享受主體】

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

【政策依據】

《中共寧波市委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意見》(甬黨發〔2020〕4號)

【享受途徑】

企業應于當月社保費申報繳款期限之前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申請只適用于所屬期2020年1月起的已申報未繳款的社保費。

企業可與主管稅務機關預約,通過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釘釘、電子郵件等網絡通訊工具以及快遞、郵寄等“非接觸式”方式遞交申請。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場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理由等信息,承諾延期繳費的期限,當場告知辦理結果。

16.允許納稅人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費)款

【享受主體】

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繳納稅(費)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由納稅人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和其他未能及時復工復產的納稅人,符合延期繳納稅(費)款條件的,依法準予延期繳納稅(費)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政策依據】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幫扶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十八條意見》(甬政發〔2020〕2號)

【享受途徑】

1.申請延期申報: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進入行政許可申請表填寫界面,勾選需要延期申報的稅種,填寫完成“申請延期申報的理由”等內容,下拉選擇聯系人信息后,點擊“提交”。

2.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稅務行政許可——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進入行政許可申請表填寫界面,勾選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稅種,填寫申請延期繳納稅額、申請延期繳納期限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理由,下拉選擇聯系人信息,上傳相關附件材料后點擊“提交”。

17.加強對受疫情影響逾期辦理申報的納稅人的權益保障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優惠內容】

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后,補辦延期申報手續并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

【享受途徑】

補辦延期申報暫按第16項的“享受途徑”中的“申請延期申報”方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