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意見
文號:甬黨發〔2020〕4號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確保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堅持防控優先原則,按照“兩手都要硬、兩戰都要贏”的要求,一手抓有力防控,一手抓有序復工,全力穩企業穩經濟穩發展,努力把疫情影響降到最低,努力完成今年經濟社會發展各項目標任務,現就促進企業復工復產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支持企業員工返崗
(一)加強外地員工返崗組織。鼓勵各地和企業加強與外來員工輸岀地的對接,用“點對點”接送方式組織員工返甬。鼓勵我市人力資源機構聯動外地相關機構,按鎮鄉(街道)“打包”組合包車接送外地員工,對接送中產生的包車費用給予50%的補助。
(二)實施來甬員工交通補助。外來員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車、長途汽車、客輪等交通工具的,按票價的50%予以補助。通過我市各級公共就業人才網站線上招聘后來甬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中級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內寧波市外200元/人、華東地區500元/人、其他地區800元/人的標準給予交通補助。
二、關心企業員工生活
(三)統籌解決員工過渡性住宿難題。對企業確因防疫要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和居家健康觀察人員、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員,由各地統籌協調一批酒店賓館、公寓旅社,幫助解決住宿困難,并給予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的住宿補助。
(四)緩解雙職工子女“看護難”。雙職工家庭中有在甬就讀小學、幼兒園及托育子女,確實無人照顧的,鼓勵企業安排一名家長帶薪居家看護。夫妻雙方均在已開工非公企業的,給予每個家庭一次性補助500元。
(五)優化外來員工管理服務。對已到期、將到期的居住證簽注有效期延長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對有急難需求的復工員工,可由企業直接向屬地公安派出所、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為員工提供部分駕駛證換證、機動車檢驗登記、戶籍辦理身份證明等上門辦、即時辦服務。
三、優化企業用工服務
(六)實行企業招工獎勵。鼓勵企業多途徑擴大招工規模,疫情解除后當月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人數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標準補助企業,每家企業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人力資源機構向我市企業輸送員工50人及以上并就業超過3個月的,按每人500元標準補助,每家機構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企業接收職業院校(包括技工院校)在校學生頂崗實習3個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獎勵企業。
(七)強化企業用工保障。引導企業優先安排疫情平穩地員工返甬復工。促進就業供需對接,依托微信、釘釘、網絡、視頻等平臺開展各類線上招聘活動,暢通企業間對接通道,鼓勵開展勞動力余缺調劑,幫助企業緩解用工難。
(八)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九)鼓勵開展線上培訓。組織職工(含勞務派遣人員)參加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將其納入全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范圍,企業發生的實際培訓費用由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項資金予以補助比例不超過95%,每人實際培訓費補助不超過800元。平臺企業(電商企業)、新業態企業可參照執行。
四、降低企業生產成本
(十)調整企業水電氣價。企業電價、水價、氣價切實執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臨時降低企業用氣用水用電價格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0〕22號)文件減免政策。對企業生產經營用電、用水、用氣實行“欠費不停供”,所欠費用允許企業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補繳。
(十一)補助商貿服務企業。對2019年年度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實繳稅金50萬元以下的商貿、餐飲、住宿、文化體育交通運輸、物流配送、會議展覽、教育培訓、家庭服務等小微企業,按企業正式復工后2個月所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補助。
(十二)支持外貿穩定發展。支持外貿企業出口轉內銷。鼓勵因疫情導致國際貿易合同無法履行的外貿企業積極拓展內銷市場,減少企業損失。對于出口企業響應政府號召將出口防疫物資轉為內銷的,根據實際損失情況予以補償。對外貿企業由于疫情原因無法按時交付訂單,造成合同違約或取消的,當地政府和貿促會應積極幫助企業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支持企業通過調解、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五、恢復保障運輸物流
(十三)促進各類物流暢通。嚴格執行“一斷三不斷”原則,對持有專用通行證的車輛不得攔截,堅決杜絕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斷路阻礙交通等行為。暢通疫情防控物資和生產生活物資運輸,簡化綠色通道查驗手續和程序,確保不停車、不檢查、不收費、優先通行。
(十四)降低交通運輸成本。對所有使用ETC的貨車、三類和四類客車實施通行費8.5折優惠政策,實施時長為3個月。對現行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在省內高速路網的通行費給予6.5折優惠。優化車輛通行證審批,對復工企業材料運輸、員工上下班等急需使用車輛的,簡化車輛通行證審批流程,便捷快速辦理通行證。
六、強化稅費政策支持
(十五)減免緩繳企業稅收。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増量留抵稅額。對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郵政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經認定的承擔疫情防控物資進口任務的企業和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受疫情影響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申請減免。疫情防控期間準許企業延期申報納稅。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優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受疫情影響的困難行業企業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對因疫情防控停業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免繳當月定額稅款
(十六)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企業,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職工補繳之后視為正常繳存。
七、加強企業信貸支持
(十七)減免企業貸款利息。推動全市普惠型小徼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降低0.5個百分點。對因疫情影響產生逾期的企業貸款,減免逾期罰息。
(十八)推進債券發行投放。支持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各類債券,對募集資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綠色通道。對存量企業僨允許發新還舊,增強政策性擔保工具對債券發行的増信支持,簡便企業債券業務辦理。幫助企業協調各銀行金融機構對有需要的寧波企業積極投債。
(十九)給予金融機構獎勵。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主承銷服務的金融機構,按其年度累計發行額的一定比例進行獎勵,對承銷民營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按2倍標準給予獎勵。對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的金融機構,給予每個項目10-30萬元獎勵。對使用央行支小再貸款發放小微民營企業貸款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不超過再貸款使用金額的0.5%給予貼息性獎勵。
(二十)加強科技金融支持。市天使引導基金、創投引導基金5年投資即將到期的,退出時間可延長6個月;若已簽訂退岀協議的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經基金管委會審議后,退出價格作相應調整。
國家、省有其他相關支持政策措施的,寧波遵照執行。各地和市級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本意見明確的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順延3個月(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